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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建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17 10:13:23 本文标签:市政基础设施 房屋建筑 质量保证 管理工作 政策解读 宁德市 

近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筑〔2019〕8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了多份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和规范保证金的政策文件,我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改革,多次作出了重要的批示,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多次召开建筑业企业座谈会,研究支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措施,于去年7月促成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宁政〔2018〕16号),成效显著,2018年我市建筑业企业完成总产值189.46亿元,同期比增13.1%。近期,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建筑业协会向我局反映,希望出台政策推行本市银行保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切实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我市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局会同市建筑业协会、市招标投标协会进行了市场调研和政策收集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住建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

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和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闽委办发〔2018〕9号)、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46号)。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13〕29号)、《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

5、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宁政〔2018〕16号)。

三、主要内容

(一) 充分认识规范保证金管理工作重要性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举措,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权责统一要求,依法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不按规定收取、返还以及挪用保证金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的负担,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市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突出重点,规范重要环节保证金管理

1、规范保证金收取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人采取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照规定存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或中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加大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银行保函的推行力度,逐步实现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含年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应是建筑业企业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或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且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权限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本通知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保函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含年度保证金)。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银行保函的推行力度,在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实现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3、严格保证金返还时限

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对于采用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评标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应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保证金,但最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全额退还给承包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强化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结合日常监管,做好保证金检查工作

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

一是要加强招投标领域监管。重点做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检查,对未载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提交、使用、退还相关要求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当责令改正。

二是要加强施工合同检查。重点核查总、分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未明确保证金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是加强保证金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使用、返还保证金,挪用保证金和拒收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问题,依法查处未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收、退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和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2、坚决落实责任追究

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以及发现问题不查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对存在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单位,要依法予以严惩,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zwgk/zcjd/201906/t20190614_10728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