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株洲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银行、各县(市)金融监管分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株洲监管分局
2024年9月 日
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发挥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风险约束作用,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专户专存、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和石峰区的项目资本金日常管理工作。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相关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本金缴存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分局综合银行资信、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信息技术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建立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对名录库中监管银行进行考核评价及动态管理,并通过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银行与开发服务中心签订《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开发服务中心提出项目资本金核定申请,并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开发服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三方签订《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发服务中心核定的项目资本金数额一次性足额缴存至专用帐户或书面承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足额缴存,未足额缴存或未书面承诺足额缴存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金额,以申请监管的项目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的监管标准核定计算,即:项目资本金监管金额=申请监管的项目建筑面积×监管标准。城区范围内项目的监管标准为住宅、公寓、商住楼、工业厂房等400元/平方米,商业综合体、办公5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核定金额的基础上予以核减。
(一)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10名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本金降低30%核定监管金额。
(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排名第11名至30名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本金降低20%核定监管金额。
(三)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排名第31名至50名的企业,其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本金降低10%核定监管金额。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名录库中的商业银行开设项目资本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本金缴存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资本金缴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监管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缴存凭证后,当即出具项目资本金缴存证明。
第三章 项目资本金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本金应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具体为:
(一)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解控60%;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解控30%;
(三)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解控项目资本金剩余金额。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
2.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
3.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
2.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3.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
2.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证明材料;
3.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向开发服务中心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二)开发服务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交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办理项目资本金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监管账户的项目资本金全部使用完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监管帐户。监管银行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销户通知书,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要严格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应定期与开发服务中心对账,接受开发服务中心的抽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补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监管协议》实施项目资本金监管的,按《监管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监管银行负责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成本变化情况,结合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需要,对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作出适时调整。渌口区、各县(市)项目资本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j.zhuzhou.gov.cn//c13825/20240930/i2248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