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云建建函〔202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按照省级治理内容,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0月20日前)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底)
1.全面排查。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投诉举报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加强监管。被标准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到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进行重点核查,正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由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严肃处理。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省级行为认定和特殊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5年2月10日前)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州住建局建管科,同时形成预防、查处、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及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德宏州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具体事宜。
(二)压实属地责任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将并于9月24日将附件1报州住建局建管科。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各注册人员、各相关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关于资质资格管理和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关于专项治理的文件要求,在自查自纠工作阶段主动说明情况,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全面排查阶段 ,对被公示涉嫌“挂证”存在异议的,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四)畅通举报渠道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将举报电话和邮箱报州住建局。接受对注册人员、单位涉嫌“挂证”等举报,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附件: 附件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附件: 附件2-3:县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表、县(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处理汇总表]
投诉举报电话:0692-2130371,0692-2129684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s://www.dh.gov.cn/zjj/Web/_F0_0_5XK4TGYZEA7668DAAE2A4421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