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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建局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1 18:32:54 本文标签:中级人民 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 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 广元市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性住房要加强管理,在准入、使用、退出等方面建立规范机制,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将《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8日

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严格整治转租、转借、长期拖欠租金等违法违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更好实现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开展规范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规处置的原则,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及时开展清查清退工作,纠正违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确保全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资源配置合理,切实发挥保障民生根本作用。

二、整治重点

(一)违规分配方面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将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原本符合分配条件的保障对象拒之门外;

3.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转租、占用公租房等获利情况。

(二)违规享受方面

1.配租地具有住房且达标(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5平方米)又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1户保障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2套及以上,明显超出保障标准的;

2.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住房支付能力)超出配租地规定准入标准的;

3.承租人拥有机动车(一辆或多辆)且购置价累计10万元以上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4.承租人安排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含出国)就读的;

5.承租人有商业用房或出国经商、务工的;

6.承租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7.承租人违规故意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长达6个月以上的(清退前及时交清拖欠租金的除外)。

(三)违规使用方面

1.承租人将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保障对象本人未居住,实际居住人与保障对象无家庭抚养关系的,视为转租转借);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用途方面

1.承租人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生产、经营等擅自改变其居住用途的;

2.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拒不腾退方面

1.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后未申请续期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六)其他违规方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县(区)规定的其他应当清退的情形。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20日前)。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民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细化压实责任。

(二)摸底调查阶段(5月20日前)。通过广播电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张贴公告等多渠道设置信访举报途径,加强动员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线索,结合查阅资料、入户调查、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已入住的承租户(含租赁补贴)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建立问题租户台账。

(三)综合评审阶段(7月20日前)。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汇总摸底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问题租户台账,对其身份、住房、低保、车辆、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进行核查,确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名单并登记造册。

(四)公示阶段(7月27日前)。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已确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门户网站、承租人所在社区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五)清理整治阶段(11月27日前)。

1.对符合入住条件,住房没有空置,但故意连续六个月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由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下达通知限期交清租金,对拒不缴纳的住户下达书面《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限期退出;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由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下达书面《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限期退出。

2.《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中应为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承租人安排合理的搬迁期,具体期限由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承租人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搬迁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缴纳,搬迁期满未能按时退回的,则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同时,针对搬迁期满拒不退出的,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将违法违规行为名单推送到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进行曝光,曝光后仍不腾退的,按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作出限期退出公租房的行政决定书→作出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流程收集佐证材料进行报送(详见附件)。

(2)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有违规行为的,除取消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外,属低保家庭的住户应将其向所属社区、街道办事处、民政等部门予以通报,要求对其低保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3)属单位公职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除取消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外,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向其所属纪委监委部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通报。

3.承租人处于失联状态,《缴费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等文书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均无法向其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共平台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对于房屋内遗留的物品,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在第三方见证(录像、照片、邀请公证部门等)下,清点承租人物品进行统一封存,并以公告的方式(附承租人留存物品的地点和清单)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有关亲属和利害关系人限期内予以搬离,对该房屋实施收回。

(六)总结汇报阶段(12月6日前)。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工作措施等,形成清理整治总结材料,并于12月6日前书面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及电话:何袁晨旭,19982508587;邮箱:1014201208@qq.com)。

四、职责分工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及本通知协调指导县区部门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针对共性问题提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化解模式;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县区部门具体实施清理整治工作,建立清理清退机制,定期召开推进会议,通报进展情况,集中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各阶段工作,对清理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严格管理,做到台账明、底数清;

(二)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负责核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人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三)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人员的婚姻、低收入(含低保)等情况;

(四)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人员的户籍登记、机动车辆登记情况,同时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照有关部门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核查办理营业执照情况;

(六)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负责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强制清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国家、省已将公共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工作纳入2024年督查检查工作重点,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整治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扎实做好此项工作,切实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二)分工协作,强化协调配合。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涉及内容多、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要增强使命感,树立整体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支持该项工作,做到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三)问题导向,加大查处力度。坚持标本兼治、聚焦突出问题原则,紧盯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各个环节,对于查出问题,涉及普通群众的及时整改纠正;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处置。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别有用心的人不敢违规申请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切实把公共租赁住房这一利民惠民举措落到实处。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8号)

附件:附件 .doc

 

原文地址:http://jsj.cngy.gov.cn/new/show/20240621114929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