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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17 18:44:39 本文标签:污水处理 遂宁市 处理厂 污泥 管理 

经市政府八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有序管理,持续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全市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工业废水进水比例不小于30%的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工业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特殊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

第一章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了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确定了实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目标。

第二章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一般规定。特别强调了我市原则上不支持跨市转移生活污泥,特殊情况确需转移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生活污泥跨地区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并向生活污泥移除地市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至六章明确了污泥产生处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各环节参与单位的管理要求。重点需要关注的是:污泥产生单位应准确记录产生污泥的体积和质量,外运前检测每一批次(车)脱水污泥各项污染控制指标,确保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规范标准。需在厂内临时贮存污泥的,应规范设置单独的污泥贮存区,合理确定贮存规模,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贮存点渗滤污水应回流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如实按要求填写污泥转运联单,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泥产生单位转移联单和台账进行核查。污泥处置单位应加强各环节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污泥处置设施,确保连续稳定运行,及时接收、处置污泥。

第七章明确了各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的工作要求。

第八章全面明确了全市各级各部门对污泥处置的监管职责分工。着重强调了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日常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健全相关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加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第九章解释了《办法》中相关名词含义,规定了有效期和解释权。

五、注意事项

 《办法》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6ace1356f5e563434795883913509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