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住建领域违法案例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作用,压紧压实经营企业主体、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责任,现通报我市2024年度第一批(4月份、5月份)住建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4月18日,我局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中发现某项目存在未对施工区设置全封闭围挡、裸土未覆盖、物料升降机未办理施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我局发现问题后立即向华容区住建局下达行政执法建议书,华容区住建局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以上违法行为属实。
该项目施工区未设置全封闭围挡、裸土未覆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及《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 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路挡;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依照《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项目施工区物料升降机未办理施工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依照该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华容区住建局即对该施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整改项目施工区未设置全封闭围挡、裸土未覆盖和项目施工区物料升降机未办理施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2.处以260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4年5月8日,经某公司向我局反映某路段中压管道被挖破导致天然气泄漏,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经调查取证,某施工单位在进行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时,其挖掘司机在无旁站人员的情况下私自施工,造成天然气中压管道被挖破,致使天然气泄漏事故发生。周边约5000余户用户用气受到影响。
该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依照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已根据鄂州市集中执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已移交至市城管委。
案例三
2024年4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关于城镇燃气安全领域线索,市燃管中心迅速前往该地点进行检查,在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现场检查发现“黑气贩子”徐某某非法储存、运输液化气、违法倒灌液化气等行为。
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徐某某的行为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我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四
2024年4月,我局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行业“打非治违”行动中,查处一批(共计3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品运输证,长期在葛店经开区向餐饮场所、居民提供不合格钢瓶销售液化气等违法行为。
三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三名当事人的行为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我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五
我局在开展房产开发领域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挪用监管账户资金232.91万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规定的“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我局已根据鄂州市集中执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已移交至市城管委。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4日
原文地址:http://cjw.ezhou.gov.cn/zxzx/gsgg/202406/t20240611_630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