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先生(女士):
您向我局发送的《申请书》收悉,您提及的《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佛山市限摩区域内商品住宅小区配套摩托车位改造为汽车位有关事宜的指引>的通知》(禅建发(2014)529号)非我局印发的文件。以上通知转发的《关于佛山市限摩区域内商品住宅小区配套摩托车位改造为汽车位有关事宜的指引》是我局于2014年印发的指导性文件,并无强制力。随着房产登记职能移交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后,该文件已失去原有执行基础,我局也并未再印发替代的文件。佛山市限摩区域内商品住宅小区配套摩托车位是否可以改造为汽车位以及如何实施等应当以负责规划、消防安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为准。
此复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7日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txgg/content/post_5983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