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河廊桥B、E座去商业化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桥体及其附属(构筑)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佛江路巴河廊桥项目C、D座,西至回风北路巴河廊桥项目A、F座,南至巴河河道,北至巴河河道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巴中蜀汉投资有限公司未销售部分房屋、桥体及其附属(构筑)物等。
二、征收目的:完善升级基础设施,优化城市交通网络体系,对巴河廊桥B、E座去商业化改造,实现桥梁人行通行功能。
三、征收部门: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巴中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
六、其他: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原文地址:https://zfcxjsj.cnbz.gov.cn/xwdt/tzgg/22953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