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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背景说明

发布日期:2024-06-10 23:22:45 本文标签: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 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发〔2007〕2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6月8日起施行,对规范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加强建设领域依法治档起到积极作用。《办法》颁布施行已十余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发展,有必要对《办法》作出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四)《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次修订、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相关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改革确定部门职责,《办法》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调整。将第三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馆”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现第二十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变更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模式。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联合验收相关要求,在《办法》关于工程档案验收问题上,修改了第六条,删除了原第七条至第十条,增加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将原《办法》中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更改为联合验收,并完善了档案验收及移交要求。

(三)明确工程档案报送责任。针对目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工程档案编制和收集有时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形成、验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档案的报送责任。

(四)提高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了推进城建档案电子化的目标,并在第八条及第十五条(现第十七条)分别增加了关于电子档案移交程序的规定及城建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具体内容。另外,为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办法》第十五条(现第十七条)还提出了异地备份要求。

(五)取消了收费内容。我市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自2016年后停止收取档案服务、利用费,草案取消了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收费内容。

(六)增加了声像档案验收收集、库房建设及档案保管的内容。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首次规范了我市声像档案验收、收集的内容,并结合实际,对保障城建档案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