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住建物〔2024〕4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南通市房屋鉴定市场行为,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和《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自愿申报、资料核查、专业技能测试评价和公示,现将《南通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库》(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库》)向社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将《名录库》有关信息向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互联共享。
二、《名录库》内的房屋鉴定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许可、能力认可项目范围,承揽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按照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南通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库(第一批)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
来源地址:http://zj.nantong.gov.cn/ntsfgj/gggs/content/50e22591-8241-4967-b342-dae41bf06b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