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襄住建〔2020〕154号)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快推进我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助力完善全省住建领域信用管理体系,为住建领域市场主体营造更加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市住建局拟对《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起草了修订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3年11月7日至2021年12月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发送至:1637577883@QQ.com
2.信函邮寄至: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15号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宣传科
3.电话:0710-3222551
附件:1.《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2.《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1
关于《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维护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为住建领域市场主体营造更加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我局拟定了《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整合我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资源,提升信用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效率和水平,促进住建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城镇燃气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新法规的出台和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原《办法》中部分内容、管理措施已不能满足当前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客观需要。为更新信用评价指标,为住建领域市场主体营造更加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提升信用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一)《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湖北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三)《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五)《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六)《湖北省城镇燃气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九)《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三、修订过程
市住建局法规科于2023年9月即开始修订工作,经与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多次沟通,充分听取住建领域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并借鉴省住建厅8月出台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现状,经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后,形成了《办法(修订稿)》。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办法》涉及市场主体的适用范围。将原《办法》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调整为“凡在湖北省内从事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删除原《办法》中的“对于市场主体项目地在外省市的业绩,暂不计入业绩信息。”
(二)调整了《办法》涉及市场主体的类别。根据省住建厅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删除《办法》第二条中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新增“城镇燃气各类主体”“征收劳务实施各类主体”。
(三)明确了市县两级住建系统的职责。“市住建部门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支队负责受理市区住建市场各方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线下初审相关证明材料,局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复审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证明材料,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其他扣分纪录撤销申请。”“鼓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四)调整了信用评价指标记分标准。对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有效期的时限、累计分值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信用初始记分调整为100分,信用等级相关积分均随之调整为原积分分值乘以1.25。
特此说明
附件2
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住建领域诚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内从事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事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市场各方主体(以下简称住建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城镇管道燃气、城镇瓶装燃气、城镇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等企业,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房屋安全鉴定、征收劳务实施、物业服务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披露、修复、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相关从业人员,是指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企业(含分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造价师、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技术负责人,建筑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从业人员、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从业人员、征收劳务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含外省进鄂企业)的信用信息,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向省信用住建平台推送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局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局属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市区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不良行为和业绩信用信息审核、评价、披露、应用工作。
支队负责受理市区住建市场各方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线下初审相关证明材料,局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复审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证明材料,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其他扣分纪录撤销申请。
住建领域各行业组织配合做好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的归集、录入、核对、更新申报等具体工作。
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统一的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住建信用系统与省、市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互联互通。
各县市及襄州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当明确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并报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宣传科备案。
第四条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住建市场监管机制,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市场检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同时鼓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身份和记载其基本情况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注册登记类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党委政府、住建部门或市(州)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奖励、行业贡献、从业信息和行业责任与义务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获得国家技术专利、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合同约定,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服从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推送至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汇集辖区内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计分依据: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级执业质量检查、成果文件评分、计价依据编制、评优评先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市(州)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
第九条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初始录入,发生变更后企业在变更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录入,在5个工作日内记录调整信用信息。注册地在市区(不含襄州区)的企业,由各行业组织对企业上报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确认。注册地在各县市和襄州区的企业,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二)优良行为信息:属于住建部门发出的奖励文件,由负责奖励评审的科室、单位录入。属于其他部门、单位发出的奖励文件,由企业自行录入,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由各行业组织受理、分类,报市住建局对口业务科室进行审核确认:注册地或者项目所在地在各县市和襄州区的企业,由当地住建局负责审核确认。
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由受理单位在线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三)不良行为信息:
行政处罚记录由局政策法规科依据有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等组织审核录入;行为发生地在各县市和襄州区的企业,由当地住建局负责审核录入;
其他不良行为发生地在市区(不含襄州区)的企业,由对口业务科室根据市住建局下达的通报、执法结果公示等文件录入;行为发生地在各县市和襄州区的企业,由当地住建局负责审核录入;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按照该行为本身具备的有效期认定。若本身无有效期,按以下规则执行(具体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
(一)优良记录实施分级定分:
A档(国务院、住建部、省政府及相应级别)增加15~20分,有效期24个月;
B档(省住建厅、市政府及相应级别)增加10~14分,有效期18个月;
C档(市住建局、行业协会、县市区政府等相应级别)增加1~9分,有效期12个月;
企业及从业人员因优良信用行为执行加分标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附表中同一类别各种表彰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表彰或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企业及个人在各类检查中因不良信用行为执行扣分标准时,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一般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发现有多项严重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
(二)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6个月。
不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相关行政文书、法律文书发文时间。良好记录、不良记录有效期限届满,系统自动将该项记录实际记分数值清零,并不再公示该条信息。
第十二条 住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在核实后3个工作日载入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发生下列失信行为,在失信记分的同时,撤销其在有效期内的ABC档良好记录和记分。记分以后信用积分仍高于86分的,降为86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86分的,据实记分,并按照上限公示,不予提前修复。
1.由于自身责任,发生较大(含)以上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在12个月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2.在12个月以内,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失信,或者3次及以上各类失信行为的;
3.对责任事项处置不力、整改不及时,引发5人(次)以上群众赴省进京上访的;
4.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拒不整改或者危害难以消除的;
5.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有关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的;
7.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上述从重处理情形,由对口业务科室提出意见,住建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10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125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125分以上每增加60分,增加一个A级评定,最高评级为AAA级。
(二)积分100分及以上不足125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
(三)积分75分及以上不足10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
(四)积分不足75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五)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合评分为D级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在有效期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信息有效期一致;
(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保存;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5个工作日内在“湖北信用住建”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企业及个人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应加强与发改委、审批局和市监局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实时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从业限制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二)满足最低公开有效期满要求: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的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6至12个月(含)的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6个月(含)的到期前1个月申请;
(三)该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复不良行为信息:
(一)因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被处罚、且公开时间不满12个月的;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复时间不到6个月的;
(四)12个月内因同一类不良行为修复过1次的;
(五)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人员被吊销执业资格的;
(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达到规定的最短有效期,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并在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持下列资料向住建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当日告知住建部门法制机构,法制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核实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信用主体向住建部门提交信用修复材料,在申领盖章版信用修复申请表后,登录“信用中国”按照“流程指引”,自行网上申报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撤销后,住建部门相关科室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分、等级予以调整或撤下相关信息,并将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
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第二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修复行为失当的,该行为不得申请修复。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涉及住建系统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执业证书编号方式检索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在规定有效期内及没有设定有效期的,采取公开公示和政务共享方式披露。超过有效期的信息,采取信用主体书面授权、政务共享方式提供,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以及通过检索查询的个人信用信息,在襄阳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对社会披露,并按规定向省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
信用信息查询业务由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并向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按照本办法开展信用查询、补正、修复、更正、撤销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自业务办理之日起保存3年。
第二十八条 从事住建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局信息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第七章 信息应用
第三十条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开辟绿色通道,实施要件容缺办理;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二)对B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可以实施要件容缺办理;在评比表彰中,允许入围参评;可以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
(三)对C级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不予容缺受理;可以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
(四)D级对象启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发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住建市场各方主体“红黑榜”,对于在一定时期内良好记录的市场主体集中公布“红名单”;对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黑榜”。“红黑榜”集中在住建局门户网上公示,住建部门关于住建市场各方主体的“红黑榜”每季度调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住建部门发现记载的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该事项记载审核的科室、单位及时更正。住建市场各方主体发现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住建部门申请补正。需要补正的信息属于企业基本信息的,由业务科室告知各行业组织核对补正;相关科室不予补正的,应说做出书面意见,向申请人回复。
第三十三条 信用主体向住建部门申请删除其表彰奖励、公益与履责等信息的,由住建部门相关科室及时删除。
第三十四条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由做出信用记录的住建部门法制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组织相关科室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住建市场各方主体认为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住建部门举报、投诉。住建部门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检查和通报制度。市住建局定期核查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的,以及在住建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市住建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或所在县市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的;
(四)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五)违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
(六)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职责的;
(七)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评价指标表(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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