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沧州市住建局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6-09 07:21:22 本文标签:沧州 办事指南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合同备案)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实施主体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主席令第72号修正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全文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条款号:第六章第2条6.2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 6.2.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事项类别

行政备案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受理条件

申请受理

申请材料(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1、房屋租赁合同;2、不动产权证书;3、身份证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窗口受理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http://www.hbczfdc.com:82/

窗口受理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吉林南大道与北京路交口政务服务中心交易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

0317-5501067

办理流程

受理—备案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受理条件

业主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护照中任意证件,原件复印件均可,以及业主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申请材料(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窗口受理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窗口受理地址

沧州市区23家沧州银行网点(其中一网点位于政务中心大厅东南角)

咨询电话

0317-2175386、0317-8698130

办理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13号)第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一)受理、处理辖区内由本级监管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二)承办上级机关批转的投诉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报告(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县(区、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四)职责范围内与工程质量投诉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一)受理、处理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二)承办上级机关批转的投诉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报告(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 (三)职责范围内与工程质量投诉有关的其他工作。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

申请材料(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投诉人提供的有关信息或材料,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地址、联系电话、与产权人关系、工程名称及地址、质量问题照片等内容。属于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的,投诉人还应当提供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留存)。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窗口受理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http://124.238.126.26/sqdj/flow/apply.do

窗口受理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608室

咨询电话

0317-8698694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调查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延长期限较多不超过30工作日

承诺是否受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主体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3、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5、年满35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按家庭对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结婚、离婚不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

2、年满70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

3、申请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4、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申请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3、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5、承诺书、授权书。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窗口受理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http://124.238.126.26/sqdj/flow/apply.do

窗口受理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709室

咨询电话

0317-8698319

办理流程

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核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指导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指导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实施主体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受理条件

每两个月发布一次价格信息

申请材料(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窗口受理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http://124.238.126.26/sqdj/flow/apply.do

窗口受理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412室

咨询电话

0317-8698755

办理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实施主体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河北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事项类别

行政备案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1、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开标记录材料;3、招标前期材料;4、招标文件材料;5、中标过程材料;6、评标报告材料;7、专家组成材料;8、投标文件材料。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窗口受理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http://www.hebeieb.com/

窗口受理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105室

咨询电话

0317-8698767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备案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