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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10 22:51:27 本文标签:监督管理 宁德市 市中心 商品房 城区 预售 

我市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进入了供需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拟修订了《宁德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

2.住建部、人行、银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

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闽建房〔2023〕7号);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闽建房〔2023〕21号)。

四、主要内容

本次对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链条。增加东侨建设局参与预售资金监管,对东侨项目在签订(解除、变更)预售资金监管合同、预售资金支取等工作,均需东侨建设局房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1.降低监管额度。第8条【监管额度的核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定中原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栋可售面积*1.1/项目可售总面积”中可售面积修改为建筑面积,同时减少监管额度每平方米200元。

2.规范表述。第16条【预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监管账户内超出栋的重点监管资金的部分,优先用于其他已批预售楼栋项目建设;超过全部已批预售楼栋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应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缴纳契税和按比例偿还本项目贷款”。

3.呼应企业诉求。第17条【监管额度内资金的支取节点】:原“预售项目取得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开发企业交付通知发出三个月后,可申请支取剩余监管资金”。删除“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开发企业交付通知发出三个月后”,进一步满足房地产企业诉求,优化营商环境。

4.精准服务企业。第21条【拨付指定账户】:“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拨付相关款项时,除非重点监管资金外,原则上预售资金应直接转入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商等相关主体的账户以及农民工工资专户。若开发企业已支付过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特殊情形,由开发企业申请,提供银行、施工方和监理方等支付证明材料,经属地住建部门核实后,可将已垫付的工程款按重点监管资金流程拨付给开发企业”,完善工作制度,考虑未来出现现房销售情况,能够更好地服务企业。

(三)简化操作程序。制定预售资金监管各流程操作程序,明确具体工作流程、材料,更好地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减环节、减材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能。

来源地址:http://zjj.ningde.gov.cn/zwgk/zcjd/202405/t20240522_19386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