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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自贡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01:00:44 本文标签:公开 开征 征求 国史 

为加强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自贡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2月1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至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箱:49477856@qq.com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1号

联系人:邹镇

联系电话:0813-2306989

附件:自贡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

自贡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历史建筑是指经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除国有产权以外的历史建筑,包括产权为私有、集体等的历史建筑。

第三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负责其所有的、使用的或代管的历史建筑的修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的修缮,按程度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轻微修缮: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的修缮行为。

(二)非轻微修缮:除轻微修缮外的修缮行为。

第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专业化精细化原则,促进历史建筑修缮利用。

第六条 (修缮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会商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计划,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修缮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资金安排)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计划按程序安排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

发生重大险情和突发事件需要抢救性修缮的非国有历史建筑,可根据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按程序追加安排补助资金,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修缮程序)每年9月底前,申请人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修缮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确定是否列入修缮计划,对列入修缮计划的项目,书面告知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实施修缮工程:

(一)编制修缮方案。申请人按照修旧如旧、合理利用的原则编制修缮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修缮规划许可。申请修缮补助的非国有历史建筑产权明晰,且申请人为产权人的,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以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等审批,并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修缮补助的非国有历史建筑产权不明晰的,申请人可根据依法审批的修缮方案实施修缮工程。如我市另行制定相关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则应按照规定执行。

(三)实施修缮工程。申请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修缮设计方案进行修缮。

(四)监理单位报备。申请人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向市建设、规划等相应主管部门报备,监理单位对修缮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五)工程质量评估。修缮工程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规、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核定维修工程总价并评估修缮质量,作为补助依据。该工程质量评估可与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需要组织项目验收核实的,同步组织。修缮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不予补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工程评估:

1.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2.修缮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又不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

3.其它不符合修缮要求的情形。

第九条 (补助程序)经验收合格的修缮工程,申请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资金补助:

(一)修缮资金补助申请书;

(二)工程设计、修缮、监理等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三)产权证明;

(四)申请人在开户银行办理的有效账户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修缮保护承诺书。

(核定与发放)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工程验收评估的补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补助标准)同一非国有历史建筑10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处历史建筑在10年内再次遭受严重损坏,且经专家或者相关技术机构评估通过的情形可以再次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条 (以奖代补)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申报修缮补助的,且自觉履行修缮维护义务,其建筑修缮后符合保护要求的,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可予以修缮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同一非国有历史建筑10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修缮补助,需承诺按照修缮方案实施,在修缮后的利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历史建筑的安全,对公众展示其相关历史文化价值信息等,并为公众参观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享受补助资金修缮和奖励的非国有历史建筑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批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保护规划中划定的传统风貌建筑,其修缮补助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富顺县、荣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地址:http://www.zg.gov.cn/web/scxzfbzj/dep_tzgg/-/articles/190306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