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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05:30:30 本文标签:内蒙古 建设工程材料 市场价格信息 

内建标函〔2023〕43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造价计价要求,测算发布的材料市场综合价格,是经过市场调查加权平均计算后的平均价格。由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发布。

二、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是编制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及结算的参考。建设工程计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材料品次需求等因素,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

三、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按以下公式计算: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

(一)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二)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四)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四、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相关政策,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应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含税价格、除税价格、平均税率等相关内容(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目录)。

五、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须采集质量合格产品。应多渠道选定信息采集点,确保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原则上应不少于3个不同类型信息采集点。

信息采集点的类型参考如下:

(一)本地区专业建材市场;

(二)本地区诚信经营的材料生产商(供应商);

(三)本地区拥有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行政事业单位;

(四)在本地区诚信经营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项目管理公司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五)本地区专业建材行业协会和各级造价协会;

(六)本地区在建项目;

(七)专业建材价格信息网站和建材价格信息服务企业;

(八)其他数据真实可靠的材料价格信息来源。

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目录”每年更新一次,各盟市在采集目录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材料采集发布品种,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上报。上报截止日为每年10月30日。

七、各盟市应结合本地区建设工程实际需求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其中钢筋类、水泥类、砂石类、混凝土类、水电油类等主要常用材料按不低于每两月的频次发布,其他材料品种可视属地实际情况按季度或半年发布。如遇价格变动较大时,可增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及时发布价格预警。

八、鼓励应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测算,鼓励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信息采集,保证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的顺利推进。

联系人: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 刘强

代建中心定额服务处 郭华莹

电  话:0471-6944435

0471-6913090

邮  箱:35399548@qq.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目录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