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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建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认定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18:25:18 本文标签:城乡建设 青岛市 建设局 住房 

各区(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明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认定条件、程序等问题,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我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认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普查登记表.docx

附件2: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推荐表.docx

附件3: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综合评估报告组织编制要求.doc

附件4: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综合评估方法.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3日

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为了加强我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

历史建筑,是指经依法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青岛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分为省级历史建筑、市级历史建筑和县级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是指经依法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章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基本条件

2.1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初步遴选历史建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

(三)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或者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2.2具有一定建成历史,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初步遴选传统风貌建筑:

(一)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

(二)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

(三)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

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程序

3.1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认定的一般程序为:普查、初选、论证、认定公布。

3.2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填写普查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区(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历史地段更新改造和乡村建设前,应当组织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填写推荐表(详见附件二),向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3.3 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调查结果和社会推荐情况,初步遴选,征求相关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初选名单。

3.4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初选名单形成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认定综合评估报告(详见附件三、四),经青岛市历史城区保护更新专家库的入库专家评审,提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建议名录。

3.5建议名录经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其中,市辖区行政区内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县级市行政区内历史建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区(市)行政区内传统风貌建筑由区(市)人民政府公布。

3.6省级历史建筑的申报与认定,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4.1本细则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4.2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

来源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cxjsj1/cxjsj35/202312/t20231213_77186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