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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漳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8 03:28:35 本文标签:漳州市 建设工程材料 使用管理 

漳建规〔2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建筑节能材料,提高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重,促进我市建设领域碳达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贯彻质量强国、质量强省、质量强市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促进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强化影响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耐久性的关键建材全过程质量管理,逐步完善建材产品质量保障和缺陷建材追溯体系,推动我市建设工程品质提升。

二、加强建材使用管理,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本通知所指建设工程材料,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的统称(以下简称“建材”)。涵盖建设工程使用的水泥、钢材、铝型材、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防水材料、建筑管材、建筑电线电缆、建筑装饰装修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供应、使用和管理(含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均应当遵守。

(一)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及审核单位,应根据该工程质量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技术要求,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材组织合理套价或询价。

(二)建材生产单位及其总代理商应对供应的建材产品质量负全责。生产企业应提供可追溯的标志,不得向建设工程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建材产品的同时,应当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三)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质量负总责,建立建材使用管理制度。

1.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和合同约定,是否使用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建材产品以及重要建材使用信息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材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2.应当选用或者督促施工单位选用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用绿色、新型建材。

3.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收集汇总专业承包单位使用建材信息。

(四)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材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同等条件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优先选用绿色、新型建材。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设计单位选用建材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列入审查内容。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1.应当严格核验建材信息,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

2.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新型建材,同时掌握其施工工艺,并按照施工工艺制定操作规程。

3.严格进场建设工程材料报验制度。建材进入施工现场,应当查验生产或经营单位提供的出厂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前应做交货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项目相关管理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同时应做好标识并按期退场,并保留清退记录。

4.重要建材使用信息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材供应商共同确认。

(七)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建材,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重要建材使用管理工作,将建材质量和使用等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八)建材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严格收样管理,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终身负责。对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建材,建材检测单位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建材使用送检单位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凡国家明令取缔或关闭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建材、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材、市人民政府明令在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建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选购使用。

(十)提高建筑材料质量环保水平。加快高强度高耐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等新型建材研发与应用。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污泥、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江、河、湖淤泥等材料开发生产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十一)鼓励新建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筑材料。城市人行道路、地面停车场、公园步道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十二)除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特殊原因需要现场搅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为加快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2023年12月31日开始,我市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25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十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材,限制并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落后工艺的建材。

三、聚焦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

(一)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节能门窗、陶瓷砖、卫生陶瓷等绿色建材。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促进绿色建材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

(二)加快绿色建材产品推广与应用,对满足国家绿色建材采信应用与数据监管服务平台入库要求等建材产品,建立漳州市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政府采购项目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绿色建材使用清单,并对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进行核算。

(三)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的具体范围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批次按规定公布。首批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范围包括:主体结构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围护隔断材料(块<砖>材、板材)、墙体装饰装修材料(外墙装饰材料)、配套功能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等。

(四)建材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列入国家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2021年)》,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第一批)》《福建省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2019年)》等范围(须符合其中1个条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

3.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产品质量稳定,使用情况良好,近2年内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未出现质量、环保等事故;

5.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建材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目录不收取费用。申请年度内已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可直接凭认证证书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绿色建材产品目录。

(六)建材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授权委托书;

4.产品通过有关部门认定或取得产品标志证明材料;

5.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和执行标准;

6.设区市(含)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内型式检验报告。

同一品牌的建材在本市有销售网点的,由生产厂家办理申报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手续,也可委托总代理商办理。

(七)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对申请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等规定的,应当在政府官网或其他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结合漳州市建设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信息目录,做好综合价格信息采集与发布工作。未发布综合价格信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要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等文件要求做好市场询价。

(九)落实《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同等条件下,同类型建材应当优先选择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内三个以上产品作为推荐品牌;未推广采用绿色建材的,建设单位应向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出具情况说明,与招标文件同时上传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在社会投资项目中倡导企业选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内的建材。

(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中,发现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内建材,而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建设单位。

(十一)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已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内建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建材生产、销售单位以次充好等质量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对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建立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列入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内的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公布退出绿色建材产品目录:

1.企业名称变更未及时报备的;

2.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企业拒绝接受监督和抽查的,或被检查时发现质量达不到标准的;

4.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以及生产国家明令淘汰落后产品的;

5.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重大改变,对产品质量、性能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6.生产单位在生产建材环节被生态环保部门立案处罚的;生产单位在生产建材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立案处罚的;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建材总代理商或供应商存在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

8.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十三)建设或施工单位采用绿色建材目录内已通过认证绿色建材或绿色建材应用达到一定比例的,在优质工程评选和漳州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时予以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建材生产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及建材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做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工作,依法对生产企业、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场所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对申报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单位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查并公布结果,推介绿色建材产品;引导建设工程企业使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内产品,依职责做好入库建材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引导建材行业发展,按照省工信厅工作要求,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入库建材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绿色建材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同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做好绿色建材工程价款结算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引导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内产品。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材使用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使用的重要建材,尤其是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等建材,实施重要建材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全市“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可追溯的建材使用管理机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在建材使用过程和建材信息报送时存在失信行为的,各级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实行差异化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做好跟踪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建立组织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中的难点、堵点,对推广应用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0日。

附件: 1.漳州市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附件1 漳州市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申报表.docx

附件2 企业承诺书.docx

来源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0065371854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