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第44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4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8日至3月21日。
联系电话:0471-6539294;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A
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0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4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整改任务 |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4项整改任务:自治区现有98座生活垃圾填埋场,23座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
责任单位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
整改目标 | 完成23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
整改措施 | 一是各相关盟市编制完成23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方案,依据方案,完成建设任务。 二是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 |
完成情况 | 一是完成23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出水检测报告符合技术标准。二是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
1
来源地址:http://zjt.nmg.gov.cn/zwdt/gszl/202403/t20240308_2478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