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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08 06:52:38 本文标签: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督察 整改 

(第二轮第44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4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8日至3月21日。

联系电话:0471-6539294;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A

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0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4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整改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4项整改任务:自治区现有98座生活垃圾填埋场,23座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整改目标

完成23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一是各相关盟市编制完成23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方案,依据方案,完成建设任务。

二是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

完成情况

一是完成23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出水检测报告符合技术标准。二是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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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址:http://zjt.nmg.gov.cn/zwdt/gszl/202403/t20240308_2478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