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结合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现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改革与保障科。
联系人:张茂云;电话0831-2322021;邮箱:846476769@qq.com
附件:《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重点在人口净流入的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长、住房困难群众较多及其他有需求的县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1.适用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试点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适用本实施办法。其他县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2.房源性质。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无房群体供应,实行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3.面积标准。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代持机构转用存量商品住房、存量安置房等不受前述面积限制。
4.供应对象。原则上面向中心城区各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不含乡镇)并稳定就业且在宜宾市行政区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每个申购对象只能申购一次共有产权住房。
5.产权比例。申购对象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产权为政府委托代持机构持有份额。
6.住房品质。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加强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保证住房质量和品质,相关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二、工作措施
(一)筹集方式。建立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存量安置房、限价房等转用,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筹集方式。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将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其他闲置住房转为共有产权住房的通道,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鼓励在城市更新中探索将闲置房源用于共有产权住房。
(二)价格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政府根据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较高销售价格;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及其他方式筹集建设的,销售价格应综合土地、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三)申购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对象应如实申报住房等情况。住建、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资格审核等工作。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推动建立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审核相关工作,提升办理效率。
(四)分配方式。各区结合申购需求及供应能力,制定现房配售或轮候配售制度,制定申购对象配售排序、评分摇号等相关措施。多子女家庭、当地现(退)役军人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等无房群体、符合申购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住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承购。
(五)合同签订。承购人应与代持机构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比例、使用规定、转让限定、抵押约定、租赁约定、继承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应统一制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购房合同管理。
(六)权属登记。共有产权住房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由代持机构和承购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应载明全体共有产权人、产权面积、产权比例、共有产权住房性质等内容。
(七)使用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享受相应权利。承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及室内设施。承购人需出租的,须与代持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并在租赁房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八)产权增购。承购人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后5年内,可按初始购买价格,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拥有完全产权。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超过5年,未取得完整产权且继续使用共有产权住房的,须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缴纳代持机构所持份额租金。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超过5年再次增购的,增购价格原则上按初始购买价格执行,未增购份额应向代持机构支付租金和利息。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已取得完整产权的,可按照商品住房交易政策进行产权交易。
(九)产权转让。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已满5年,未取得完整产权,可向代持机构提出申请,将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转让给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产权转让时,共有产权住房转让价格原则上按房地产估价机构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不满5年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转让其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属于本意见第(十)项情形的,应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十)产权退出。承购人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完整产权购买其他产权住房的,或因继承、受赠等取得其他完整产权住房以及出现了合同约定其他退出情形的,应向代持机构提出申请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退出价格原则上按初始购买价格执行。同时,若因承购人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产权退出,承购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金。
(十一)产权抵押。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办理购置住房贷款抵押。
(十二)产权继承。在产权份额共有期间,承购人亡故的,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并可按本意见第(九)项和第(十)项有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鼓励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供应对象”“限房价、控地价、定品质、竞配建”等出让方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统筹做好用地规划和供地计划,并在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二)加强财政金融税费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和消费信贷。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支持。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共有产权住房贷款。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项工作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相关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做好资金、规划和土地、税收、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支持政策和产权登记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使用、转让、上市交易、退出等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违规申购、使用、转让、上市交易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必须退出但拒不退出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它
(一)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较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试点区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六、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