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8 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公布,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1日第一次修改,2021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规定“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向社会公告:(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谭美强等5户准购家庭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我局未收到准购家庭的正当理由反馈。我局拟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现将名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如对上述申请家庭和个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2024年2月27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邮寄(以邮戳为准)或直接送达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以送达日期为准)。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邮寄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
邮政编码:530022 联系电话:0771-5705842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地址:https://zjj.nanning.gov.cn/dtzx/tzgg/zfbz_37648/jjsyzf_37650/t5861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