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八里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庐山西海生态环境建设局,各城镇燃气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住建、应急、市监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赣建字〔2022〕3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九江实际,经市住建局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现将《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有效保障我市城镇燃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发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对全市的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进行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城镇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核发后30日内应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和保障供应的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全链条信息化系统。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1、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用户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5万户及以上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
2、从事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储备(经营)的企业,储气规模不少于200立方米。
3、从事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从事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七)有具备资格的城镇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等经省级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2500户不少于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汽车加气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应配齐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专职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不少于3人。
(八)有完善的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能证明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相关材料。
(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供用气合同或供气协议,并提供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六)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七)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和保障供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包括办公、经营、备用、配送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八)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用气制度、入户安检制度、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十)企业经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车辆管理、企业资本结构说明、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等。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符合“自有产权瓶、购气实名制、配送平台化”要求材料;与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或银行共建的钢瓶押金账户及管理制度)。
(十一)全链条信息化系统证明材料。
(十二)与燃气用户数量相适应的场站设施设备、交通工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或储罐使用证明、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检测报告、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等)。
(十三)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名单、《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相关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需持证上岗操作人员的正式用工协议及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等)。
(十四)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还应当提供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还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十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企业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住建局复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市城发中心对申报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会同初审部门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发。经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核发。
第七条 市住建局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在其网站公示。
第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供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业务经营状况报告。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及演练记录材料,主要燃气设施定期检验合格凭证,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等)。
(四)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变更情况资料。
(六)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有关的证明材料。
严禁燃气经营企业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市住建局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每年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报送的企业年度报告开展核查,特别是企业供用气合同、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等情况;针对管道燃气企业还应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履约情况核查、评估、考核等;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并予以处罚,另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报市住建局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新增设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经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再报市住建局批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和供应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发生转让、出卖等情形的,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事前应当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住建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变更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申请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改制企业应当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改制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重组的批复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市住建局、市城发中心、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市住建局、市城发中心、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市住建局、市城发中心、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五)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燃气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五)要求燃气用户强制购买其指定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
(六)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十五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检修、维护和更新改造,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六条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发现有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并予以处罚,另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报市住建局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当地政府(管委会)、公安、应急、消防、市监、商务、城管、交通运输、金融监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席制度,加大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市城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市级联合惩戒机制、属地城镇燃气监管监督考核机制、信用机制等,强化对城镇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和属地责任落实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市城发中心、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九建办字〔2013〕18号)自动废止。细则施行后,国家、省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编号:
九江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企业名称: (公章)
法人代表:
填表日期: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一、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 ||||||||||
地址 | 邮编 | |||||||||
法人代表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
经营燃气类型 | 供气方式 | |||||||||
成立时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共管账户银行(瓶装燃气) | 账号 | |||||||||
注册资本金 (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
在岗职工人数 | 职工持证 上岗人数 | 安全管理 人员数 | ||||||||
安全管理人员 持证上岗人数(含注册安全工程师) | 燃气专业 职称人数 | 燃气相关技术职称人数 | ||||||||
高级职 称人数 | 中级职 称人数 | 初级职称人数 | ||||||||
经营区域 | 批准部门 | |||||||||
批准文号 | ||||||||||
申请事项 | □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
二、企业相关制度
序号 | 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 是否 制定 | 备注 |
1 | 安全管理制度 | ||
2 | 应急预案 | ||
3 | 车辆管理制度 | ||
4 | 运行操作规程 | ||
5 | 气瓶档案记录 | ||
6 | 用户档案记录(延续申请) | ||
7 | 用气台账(延续申请) | ||
8 | 气瓶配送记录(延续申请) | ||
9 | 安全检查档案(延续申请) | ||
三、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目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法人代表 | |||||
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 | |||||
经理 | |||||
安全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财务负责人 | |||||
经营负责人 | |||||
说明:证书编号填写经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等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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