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北省此次立法出台的《规定》共35条,主要从管理体制、安全责任、分类管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范。旨在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避免“一户砸墙,全楼遭殃”等事件发生。
《规定》明确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监管主体、行为主体责任范围,在纵向上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监管体制,明确住建部门、乡镇、街道等各级各类监督管理主体职责。横向上厘清了装修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边界,明确规定装修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散发、隐蔽问题,《若干规定》完善了告知登记制度,要求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向乡镇、街道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相关材料,收到材料的单位应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并按规定将材料报住建部门登记,既保证装饰装修工程得到有效监管,又从源头上加强装修安全有关要求的落实。
根据《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张家口市住建系统将加强监管责任,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指导,积极与乡镇、街道沟通对接,确保《若干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来源:河山新闻 编辑:张燕梅 王帅雨 审核: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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