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3〕71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的函》工作要求,中央下达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73.37万元,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本次下达资金分配原则上以各县(市、区)上报的2024年发放租赁补贴计划户数为基数测算分配的资金额度。即:总下达资金(173.37万元)÷总户数(304户)×各县(市、区)户数,具体分配情况如下:梅江区90户、51.33万元,梅县区4户、2.28万元,兴宁市5户、2.85万元,平远县13户、7.41万元,蕉岭县20户、11.41万元,大埔县90户、51.33万元,丰顺县60户、34.22万元,五华县22户、12.55万元。
现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2日(公示期7日)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的分配方案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7日
(联系电话:2241708,电子邮箱:mz2241708@163.com)
附件:
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租赁补贴)的分配方案 | |||
序号 | 地区 | 租赁补贴户数 (户) | 本次下达资金 (万元) |
1 | 梅江区 | 90 | 51.33 |
2 | 梅县区 | 4 | 2.28 |
3 | 兴宁市 | 5 | 2.85 |
4 | 平远县 | 13 | 7.41 |
5 | 蕉岭县 | 20 | 11.41 |
6 | 大埔县 | 90 | 51.33 |
7 | 丰顺县 | 60 | 34.22 |
8 | 五华县 | 22 | 12.55 |
合计 | 304 | 17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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