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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部分条款释义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17:18:49 本文标签:建设工程 工程项目 湖州市 负责人 

湖建发〔2024〕17号

各区(县)建设局、公管办、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2022年4月市建设局、市公管办联合印发了《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建发〔2022〕1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文件施行以来,对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尚有部分企业对部分条款理解存在差异。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的立规本意,统一条款释义,现对本“规定”中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

一、《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中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适用本规定。”本条款是指在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同时,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采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其结果均适用于在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

二、《规定》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变更时间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时间计算),不得参加我市其他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该条款规定适用于项目负责人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中发生变更、并在我市参加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投标的情形。其中满足《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第(三)项“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的变更情形,不受本《规定》第九条的约束。“停工120天”的认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即自2022年6月1日起湖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的项目,均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国有投资工程中发生变更项目负责人情形的,均受到本《规定》第九条的约束,不限时限。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3770806-14167-52-最新文件

来源地址:http://jsj.huzhou.gov.cn/art/2024/5/29/art_1229210067_58923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