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4年5月24日
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
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保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保护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资金,适用范围包括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下的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的普查、认定、测绘、规划编制、应急保护、维护修缮及信息系统建设、学术研究、补助、奖励、专家咨询、巡查保护等方面。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它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利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它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精神,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保护资金需求。
第五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保护资金管理职责:
(一)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相关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提出本级保护资金年度预算报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做好本级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保护项目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对违反本工作指引保护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是保护资金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本级建设主管部门报批的保护资金年度预算;
(二)按规定程序拨付保护资金;
(三)监督检查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按上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市级保护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作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下的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相关规划编制、信息系统建设、制度研究、学术研究、维护修缮、专家咨询等方面的经费。
第九条 区级保护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作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下的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普查、认定、测绘、相关规划编制、应急保护、维护修缮、补助、奖励、专家咨询、巡查保护等方面的经费。
区级保护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用于普查、认定、测绘、相关规划编制、应急保护、专家咨询、巡查保护等方面的工作经费。
(二)保养维护补助
用于已签订保护协议的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在协议生效后,每年按要求开展保养维护工程的保养维护补助。
(三)修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
用于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非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代管人自行委托编制修缮施工方案的编制补助。
对纳入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非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代管人按要求进行修缮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免费提供修缮施工方案编制服务;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非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代管人也可选择自行委托编制修缮施工方案。
(四)修缮补助
用于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按照依法编制的维护修缮施工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补助,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修缮费用确定具体补助比例、申请补助周期及最高补助限额等。维护修缮费用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不能以市场价格计算的,按照维护修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的工程总造价确定。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按照依法编制的维护修缮施工方案进行修缮,在获得前款修缮补助后对承担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和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给予额外的修缮补助。
(五)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扶持资金
按照《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活化利用情况给予扶持资金。
第十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社会捐赠、国有历史建筑的利用收益、建设单位工程预算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按规定保障市区重点保护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区应在本工作指引出台后两年内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历史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对历史建筑保养维护、方案编制、修缮、活化利用等的补助、扶持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落实历史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工作及相应的补助、扶持事项开展财政监督和专项审计,对监督和审计情况进行通报,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可视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保护资金申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主动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开展的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本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建设主管部门的绩效自评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部分保护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保护资金申报或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骗取或协助、串通骗取财政资金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传统风貌建筑修缮补助参照本工作指引历史建筑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
申请表格参考:
保护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报人/申报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 | 姓名/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身份 | □所有权人 | |||||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 |||||
授权委托人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 | |||||
补助资金 收取账号 信息 | 开户行 | 账户名 | 银行卡号 | |||
历史建筑 基本情况 | 编号 | 地址 | ||||
申请补助 类型 | 原建筑用途 | □居住 □商业 □商住混合 □办公 □旅业 □培训机构 □文化展览 □文化娱乐 □医疗卫生 □宗教 □祭祀 □工业 □仓储 □空置 □其他用途: | 现建筑用途 | □与原建筑用途一致 □与原建筑用途不一致,为: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此次申请提交的材料真实,若有任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退回补助。 签字 (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
市 (区)建设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签字 (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1.可申请的保护资金包括保养维护补助、修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修缮补助、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扶持资金。
2.《保护资金补助申请表》需附有申报主体资格资料。该主体资格材料是指补助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来源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txgg/content/post_5973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