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公共资源交易环节各方人员行为信息是信用评价信息归集的重要渠道。为全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现将《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场内交易“一项目一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8日
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场内交易
“一项目一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一项目一评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方人员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交易是指进入交易中心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项目一评价”,是指每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从开始进场到交易结束,交易中心及相关主体对各方人员的交易行为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开展“一项目一评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省豫发改公管〔2021〕783号、洛公管委〔2018〕3号、洛公管委〔2022〕4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记录每项交易主体行为信息,加强对异常行为的汇总、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推进交易主体信息交换共享。
第六条 交易各方人员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生异常行为的,交易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客观公正填写“一项目一评价”记录表(详见附件),并做好现场视频监控、录音留存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场内存在一般异常行为且事实清楚的,包括专家迟到信息、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的差错信息、不按照规定时间开标评标,有关交易主体不遵守场内管理秩序等信息,交易中心应按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有关规定进行记录与公告。其他事项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的授权或决定,对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与公告。
第八条 在场内交易过程中,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异常行为的,有关评价主体应在附表中填写情况说明,将评价表及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应会同交易中心进行认定,按照法定时限调查处理结束后,情况属实的,应按时在部门官方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每周应对交易行为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在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参加场内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信息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县区公管办应征求同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及时归集由相关部门记录的的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信息,并统一对交易主体特别是异常行为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同一交易主体参加市域内不同交易场所交易且存在在某一交易场所有被扣分情形的,参与过其他场所交易的记录人也应同步归集该主体被扣分事项,并按照洛公管委〔2023〕2号有关规定进行评级。
第十一条 县区公管办应于当月15前按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有关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网站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度有关交易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市公管办负责进入市级交易中心信用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在省新考核办法未出台前,评标专家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公管办〔2017〕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易各方人员在记录、收集“一项目一评价”记录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县区公管办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地址:http://lyszjj.ly.gov.cn/index.php?c=article&id=2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