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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8 05:58:08 本文标签:人民政府 自贡市 政府办 办公室 燃气管 治理 

《自贡市城市燃气管道 “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政策解读

自府办发〔2024〕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自贡市城市燃气管道 “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自贡市城市燃气管道 “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和 “带病运行”问题治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根据《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 “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川办发〔2024〕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城市内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即:不通过城市门站供气的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三类管道,按照 “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工作思路,以及 “谁所有、谁负责”

治理原则,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彻底消除 “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2024年5月底前,建立底数清单和需要更新改造的管道设施清单。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管道改造任务,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提高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和城市韧性。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开展管道检验检测核查。

1.在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工作基础上,全覆盖、无盲区核查完善三类管道位置、权属、长度、管径、管材、埋深、建设时间、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及时形成并更新管道检测和补勘补

测数据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完成时限:2024年7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督促压力管道经营企业落实压力管道管控机制,制定年度定检计划,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动态更新定检台账,做到应检尽检,不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城市燃气输配管道病害整治 “三大行动”。有序组织实施城市燃气输配管道 “维护修复、更新改造、迁改清障”三大行动,对检验检测核查出的各类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隐患问题实行挂牌销号。

1.实施维护修复行动。重点做好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员聚集区域的燃气管网、阀门井及附属设施巡查、检漏、修护,科学严谨制定巡管周期。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破损、泄漏、窜压、腐蚀穿孔,以及厂站设施安全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等隐患,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督促相关企业立即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抢修维护,并严格落实管网应急抢险措施。涉及停气作业的,按规定发布公告,提醒用户关闭室内用具阀门。遭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疏散周边人员、切断气源放散降压等措施,规范化解处置,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实施更新改造行动。针对出现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问题的管道和设施,及时将其纳入更新改造实施计划,统筹调配施工力量,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发现存在用户管道设置在人员居住房间、卫生间、地下室等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居民用气端连接软管不合格,暗埋管道锈蚀脱落等问题,应立即整治、优先改造。同步建立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调度机制,定期开展质效核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迁改清障行动。针对排查出的市政及庭院管道、厂站设施违规占压,管道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以及受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外部环境影响等隐患,要落实燃气设施临时保护措施,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由责任单位采取迁改线路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推进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隐患整治。重点围绕管道占压、泄漏、安全距离不足、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穿越人员密集区域、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变形等隐患,开展城市长距离输气管线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台账管理,逐一整改销号。针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更新、改造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坚决制止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及未按规定报批、审批等违法行为。(完成时限:2024年7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整治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

聚焦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情况,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加强管道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检查,整治管道局部锈蚀减薄、管卡脱落、阀门失效等隐患问题。加强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动火作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针对调压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安全间距不够、配置不足等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及时组织实施老旧管道升级改造工作。(完成时限:2025年5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

全力推进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排查治理未闭环、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安全投入不足、日常巡检巡查不落实、管道燃气未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完成时限:2025年5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城市燃气智慧化能力提升。

1.加强燃气管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建设试点,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监测系统应用,提高城市燃气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实施在线监测。全面加强管网风险相关运营数据的在线收集,逐步加大采集点布控范围和布控密度,促进数据驱动分析方法的运用,推动管网风险在线分析与分级管理,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推动燃气企业智慧化提升。鼓励企业加大智慧化管理投入,依托数字化感知设备泛在收集能力形成强大的数据采集通道,搭建燃气数字化、智慧化管理运营系统。加强管道运维养护、检查巡查,实现管道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核查阶段(2024年5月)。

按照全市动员部署会议安排,各区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部门,做好全面宣传发动和具体工作安排。各区县实施方案于2024年5月24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坚持排查与治理同步,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核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质效,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形成燃气管道底图,形成 “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

(二)系统治理阶段(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

按照整治计划,全面开展治理工作,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6月)。

组织开展 “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城市燃气管道 “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政府是实施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专业委员会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有关部门要按 “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要素保障。建立完善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户共同合理分担的出资机制,落实出资责任。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要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治理工作。对符合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中长期债券等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要及时包装争取纳入政策支持。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城市燃气管道病害治理、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占道施工、园林绿地补偿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简化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并联审批机制。

(三)严格监督管理。

充分依托燃气安全相关工作机制,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建立燃气安全评估、督导推动等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涉嫌失职渎职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公益广告、户外电子屏等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持续畅通燃气安全线索反映渠道,广泛宣传和用好

“燃气监督卡” “小住安全随手拍” “安全隐患随拍” “12345热线”等平台渠道,快速核实消除隐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氛围。

来源地址:http://www.zg.gov.cn/web/scxzfbzj/dep_tzgg/-/articles/196307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