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南昌市印发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手册

发布日期:2024-06-10 07:59:52 本文标签:南昌市 企业 指导 服务 

用人单位不得把应缴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工资发放

南昌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加强对企业用工指导服务,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印发《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指导企业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

《手册》指出,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在招聘时须向劳动者公示,应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具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不得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1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享有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在工资福利方面,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其他期间的工资。

《手册》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令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劳动者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要求赔偿。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与职工协商是否参保来规避参保责任,更不能把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工资发放。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协商、请求相关机关调解、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的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洪观新闻记者 徐景)

来源地址:http://zjj.nc.gov.cn/nczfbzglj/fgxw/202404/fad62b4e801443faa032769cb423037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