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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办事指南的通知(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4-06-10 23:25:47 本文标签:许可证 修订稿 昆明 燃气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液化燃气经营企业,昆明市液化燃气协会:

为持续推进瓶装液化燃气规范化管理工作,解决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办理涉及消防安全审查有关问题,推动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审批核发工作,经研究并征求各县(市)区管理部门意见,现依法依规将“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核发办事指南”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一、将第七部分申请材料中(一)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核发(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申请材料目录的第五板块(2)“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修改为“由企业提供专家组签署的昆明市申请办理瓶装液化燃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现场审查表”(其中包含经营管理和消防安全两块内容)。(4)“Ⅰ、Ⅱ类供应站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结论);Ш类站提供不少于3名以上瓶装燃气专家联合签署的安全评估意见”修改为“Ⅰ、Ⅱ类供应站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结论),Ш类站提供专家组签署的昆明市申请办理瓶装液化燃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现场审查表”。

二、附表1关于申请办理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的承诺书增加“一、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只使用、销售本企业充装的自有合格钢瓶,不擅自使用、销售非自有钢瓶。二、本企业申请设立的×××供应站为公司自有门店,所使用的员工均为本公司人员且已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跨区域经营供气。三、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自愿被燃气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不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内容。

请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昆明市申请办理瓶装液化燃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现场审查表、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20240315修订稿)办事指南,加快推动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的审批核发工作。

附件1.昆明市申请办理瓶装液化燃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现场审查表

附件2.燃气经营许可证(S代码)办事指南(试行)

来源地址:https://zfjs.km.gov.cn/c/2024-03-19/48418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