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22〕45号)及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经对我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区外进疆备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梳理(截至2023年7月14日),现对满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天(自公示之日起算)。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联系电话:0991-8815500、8868367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