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开发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审批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市区一体化开发建设的决定》(泉委发〔2021〕12号),明确中心市区建设工程审批和监管职责,区分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中心市区建设工程审批和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泉州市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二、按照分级管理和实事求是、量力而为的原则,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消防验收、工程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监管事项统一管理;区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市本级管理以外的建设工程的上述审批和监管事项统一管理。管理的建设工程分工如下:
(一)市本级管理的建设工程
1.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
2. 市级单位(含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作为建设单位的;
3. 中心市区所有安置型商品房或定向定价商品房项目。
(二)区级管理的建设工程
除市本级管理以外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区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或者区级单位(含区级部门、区属国有企业等)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含工业项目);
2. 所有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
3. 所有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4. 依法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自建房。
三、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管理分工落实建设工程审批和监管职责,加强对接协调,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告知办事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及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审批和监管手续。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心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分工的通知》(泉建建〔2013〕3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及泉州开发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继续由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实施后续审批和监管工作。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