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室内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装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8月16日市政府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开展城市住宅房屋室内违法装修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各单位,请认真抓好落实。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3日
关于开展城市住宅房屋室内违法装修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室内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装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隐患就是事故,坚持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住宅房屋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县(市、区)建成区内住宅小区,业主私挖地下室、私自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等违法装修问题。
三、工作任务
此次全市城市住宅房屋室内违法装修问题专项整治,实行“房屋所有人自查、县级排查、市级督查、专业机构评估”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市住建局为监管主体,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职能权限,在相应分管领域负有监管责任。专项整治分4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
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责任、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街道(社区),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同时发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自查。对排查出的违法装修问题精准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排查人员“双签字”负责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鉴定阶段(2023年10月13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依据排查出的问题台账,区分隐患类型,将隐患分为暂无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4类。对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应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对鉴定出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及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各区范围内相关责任主体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各县(市)范围内相关责任主体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三)整改阶段(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住建、城管执法、公安、街道(社区)等部门,依据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坚决消化存量。对已装修入住的房屋,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加固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禁止房屋使用人及相关联住户居住;对正在装修的房屋,采取坚决措施,杜绝违法装修行为。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各县(市、区)做好整改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11日前完成)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工作调度机制,上报材料需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阶段时限要求,将排查情况、鉴定情况、整改结果及相关台账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整改责任,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整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整治各阶段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考核,并对整治成果进行总结验收。
四、长效管理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装修人不得要求被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或施工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非法增加楼面荷载或者改建房屋,不得擅自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后,装修人应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房屋室内装修设计。
(二)实行登记申报制度。房屋装饰装修前,装修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所需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房屋建筑,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房屋管理机构。凡未按规定在装修前进行申报登记的,管理单位可以制止装修人的装饰装修活动,并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限制施工人员及工(器)具入场。
(三)明确管理单位责任。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有告知、巡查、制止、报告责任。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以及被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对正在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禁止行为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12345热线报告。管理单位要做好告知、巡查、制止、报告的相关记录。
(四)加强部门执法联动。属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投诉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严肃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动配合,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把本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重要举措,成立锦州市城市房屋违法装修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违法装修排查整治工作的全面指导检查,组成联合督查组跟踪督办。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抓紧、抓牢、抓实此次违法装修排查整治工作,做到精准治理。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是违法装修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住宅房屋的排查、鉴定、整治、总结验收等各项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排查工作的日常督导、督查和信息数据报送等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装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公安部门负责对阻挠、干扰违法装修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三)强化长效管理。各县(市、区)要坚持抓近期和管长远相结合,推动整治工作与时俱进,按照问题、原因、措施、实施效果预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城市住宅违法装修问题发现一户、整改一户。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终身负责制,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超资质鉴定行为。
(四)强化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区活动、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私挖地下室、改变房屋结构装修问题的严重性,引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觉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要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防止发生恶性事件、舆论炒作和极端事件。各县(市、区)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社会监督。
附件:锦州市城市住宅房屋违法装修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锦州市城市住宅房屋违法装修排查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宋晓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朱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英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志强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 王 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世清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运昌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反恐专员
朱 利 市委市政府督考办副主任
黄永辉 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
张玉常 凌海市副市长
杨 飞 北镇市常务副市长
徐 辉 黑山县常务副县长
梁 铮 义县副县长
郭鹏宇 古塔区副区长
邸 晋 凌河区副区长
叶振堂 太和区副区长
王锦军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继岩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副局长王号(兼),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宏利,联系电话:1335219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