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高质量有序推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标〔2021〕4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因素,合理设置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市场风险条款,明确约定可调整价差的类别、范围、风险的幅度以及价格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二、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协商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的合同条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方式协商调整:
(一)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1.人工费价差调整包括综合工日和机械台班人工。
2.可调整价差材料通常为工程的主要材料,系指签订合同时或结算时材料费(材料调差前)占单位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1%及以上的各类材料,种类一般包括金属材料、水泥及水泥制品、混凝土及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砌体材料、碎石、砂、石材、块料面层、门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管材、生石灰、苗木、花卉等。
(二)风险幅度
合同中未明确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的,合同价中包含的人工价格市场风险幅度为0;材料价格市场风险幅度为5%。
当人工、可调价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风险幅度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涨、跌幅度超出风险幅度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调差的价格参照依据
1.按照《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上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调整差价。
2.《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通过询价确定。
(四)调差的计算节点
1.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
2.材料价差调整周期。
(1)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单位(单体)工程的施工工序、材料用量情况和实际施工周期合理设定调整周期。可按以下方式设定调整周期:基坑围护和地基基础(工程开工至±0.00完成或地下室顶);主体结构(±0.00以上结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有裙楼的可将裙楼与主体结构分段设定);二次结构(主体结构封顶至二次结构完成)及装饰(二次结构完成至装饰完工)。或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2)市政工程(含房建室外总体工程)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3)其他工程的调整周期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五)调差的计算方法
人工、材料价格波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人工价差单价=Ci-140元/工日
可调价材料价差单价=ΔC-Co×r
其中|ΔC|>|Co×r|
ΔC=Ci(i=1,…,n)- Co
式中:ΔC—材料价格差。
Co—基准价,指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当月度信息价或者经过市场询价确定的市场价格,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基准价(Co)采用的价格、发布机构和具体月度等信息,承包人对基准价(Co)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
Ci—价格信息,指《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当季(月)度人工、材料价格或经过市场询价后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采购价格,材料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r—风险幅度系数。当ΔC>0时,r为5%,当ΔC<0时,r为-5%。
i—指采购时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六)调差的实施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人工及可调价材料差价与过程结算款同期结算并支付。
(七)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再让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管造〔2020〕25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由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文原文地址:https://zjj.mas.gov.cn/xxfb/tzgg/2004828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