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住建议复字〔2023〕5号
江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城市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统筹规划”的问题
六盘水市目前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内容审批市政道路施工工作。一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二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三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审批道路占破道、挖掘项目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严把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量减少开挖,缓解交通压力,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同时,我们正在不断加强批后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文明施工。施工区域一律按要求设置围挡,把工地和道路隔开,无特殊情况,所有施工作业一律在围挡内进行。严禁工地进出车辆抛洒滴漏,采取水槽、喷雾等多种措施抑制扬尘,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跟进路面修复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城区道路进行巡查,对无审批手续进行破路施工的单位,将严厉惩处。
二、关于“强化工程验收”的问题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完成后,主管部门均认真开展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对市政道路基础层结构强度、道路各结构层压实度、道路面层结构强度等进行验收,严格市政工程建设标准,以确保工程质量。
三、关于“提高管养水平”的问题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目前在全市城市市政道路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养护维修,近几年车辆增加较快,仅中心城区每天以平均100-150辆速度增长,城市道路建设由于年限较长,车流量较大,路面磨损非常严重,对于较大面积路面破损的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进而保证工程维修质量。对城区内破损较轻、道路结构层未破坏的路面尽量采用小修小补的方式,发现后立即维修,尽量减小对行人交通的影响,全面保障城区道路安全顺畅运行。
四、关于“广泛宣传告知”的问题
对于新建城市市政道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监督执行施工信息预告和公示制度,通过在施工现场树立公示牌,利用广播、电视、融媒体等宣传渠道,主动向市民告知施工范围和时限,使广大市民提前知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获取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在今后的具体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行业监管。加强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减少非必要道路开挖事项的审批,并加强施工单位施工后的道路质量管理,真正减少“马路拉链”现象的产生。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也欢迎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嫱;联系电话:8263653,1398464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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