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23〕13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直管开发区工业类项目施工
许可分阶段办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直管开发区工业类项目施工许可分阶段办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直管开发区工业类项目施工许可
分阶段办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工改小组办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和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项目“早开工、早落地、早达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借鉴省内外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类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可在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在确保质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分段办理施工许可。
二、办理方式
在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的基础上,增设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事项,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施工许可;第二阶段:地上结构施工许可。试行自主选择分段申请施工许可,在施工许可证上标注“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
三、办理要件
(一)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施工许可,应具备要件:
1.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全部工程);
6.建设单位应取得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地基基础工程和地下结构(±0.00以下)或整体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7.人防工程拆除意见(地块内无老旧人防工程除外);
8.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全部工程);
9.建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已备案的《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地下主体和地上主体施工必须是同一施工单位);
10.质量安全监督受理手续(地下部分工程)。
(二)第二阶段:地上结构施工许可阶段,应具备要件(涵盖第一阶段办理手续):
1.地上结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质量安全监督受理手续。
四、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通过葫芦岛市政务服务网登录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分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后续监管
(一)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1.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4.获得分阶段施工许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责任。
5.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建设,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建设各环节的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落实监理责任。
6.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许可的相应内容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须立即停止施工,向市住建局提出停工申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安全监督部门在现场踏勘环节发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将违法信息实时推送至审批、建管、消防、执法等部门,相关部门对照职责依法处理。
2.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部门依责对取得分段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监管,质量监督部门对取得第一阶段施工许可的项目及时下达下一阶段许可办理提示函。
3.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部门按照分段施工许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做到前后阶段施工监管有序衔接,确保各阶段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
(三)强化信用监管。
1.若发现采取分段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加大处罚力度,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上线执行,并列入诚信记录。
2.受过行政处罚和违背诚信的企业,3年内不得提出分段办理施工许可的申请。
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生效,试行期一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来源地址:http://zjj.hld.gov.cn/jcxxgk/zfxxgk/fdzdgknr/lzyj/wjtz/202311/t20231124_1160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