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规要求,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送的市北区清平路7号拆除工程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征求了市文化和旅游局意见。经审查所申报的拆除申请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反映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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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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