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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住建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09 08:02:42 本文标签: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 产业园区 

漳建房〔202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房〔2022〕14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产业园区利用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宿舍型保租房),保障产业园区“职住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漳州辖区内产业园区利用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租房的申报审核。

产业园区指经各级政府(管委会)按产业园区用地设置或划定的产业功能区。

工业配套用地指工业项目宗地内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或产业园区集中布局规划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二、实施要求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鼓励将园区多个工业项目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在取得所有项目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由园区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也可由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作为申报主体。支持属地政府(管委会)集中布局规划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租房。

(二)权属合法。申报项目用地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权属来源或证明文件,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或权属争议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解除权利限制或取得该权利人书面同意。

(三)符合规划。已批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为7%、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为15%(以下简称双控指标),鼓励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双控指标上限根据政策调整而调整。已批工业项目申请在上限内调整双控指标的,不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

(四)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的宿舍型租赁住房技术标准执行。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具备实施条件的,应采用全装修成品房和装配式建筑。

(五)运营管理。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运营主体应将项目建设规模、房源信息、配租情况等上传到住建部门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租金标准按我市保租房有关规定执行,应低于经评估的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房屋出租后,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中心城区租赁备案同时推送属地住建部门),接受属地住建部门监管。

(六)转让机制。配建的宿舍型保租房须按规定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不得单独转让。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件允许转让的,须与配套服务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宗地整体转让,并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备案。依法依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履约,继续运营宿舍型保租房。

(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建设宿舍型保租房:

1.申报时点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

2.宗地或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建设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3.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且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或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等约定履约的;

4.土地涉及严重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存储等不适合配建的(经污染治理符合相关要求的除外);

5.土地涉及文物建筑,经文物部门审查不适合配建的;

6.存在其他不适合用于建设保租房的情形。

三、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报。申报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见附件1)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报。

(二)项目审批。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等相关部门依职责进行联审,通过后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由属地住建部门出具《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并抄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市保租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纳入保租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三)组织实施。申报人凭《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向属地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立项、规划、施工、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

(四)确权登记。须按规定办理整体产权并在不动产权属证注明“保租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严禁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实施政策

(一)利用工业配套用地新建的宿舍型保租房项目,可凭《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金融、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二)利用工业配套用地新建的宿舍型保租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租房申报材料清单

2.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租房联审内容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 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