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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建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14:04:46 本文标签:物业管理 三亚市 委员会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已于2024年2月4日经我局第2期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开展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试点工作,依据《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中“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坚持党建引领,鼓励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开展相关工作,并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开展培训指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原则,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后6个月仍不能成立的;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长期(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职或任期届满,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后6个月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申请,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并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组建条件的,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

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等公共场所。

第八条 依照《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承担如下相关职责:

(一)依法推动、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协助审核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候选人及相关人员资格,并将审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物业管理实施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估。

(四)督促业主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对逾期不支付的督促其限期支付;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拟订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据业主大会的委托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六)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维修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七)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八)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协助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等组成,一般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基本组成人员,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党员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业主代表担任。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区(村)党组织、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建设单位无法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遵守《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六)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村)党组织推荐;

(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

鼓励优先推荐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志愿者,以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获得者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业主自荐、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数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委员会拟定业主代表人数。业主推荐的候选人需要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推荐人选应当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

候选人名单确认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候选人姓名、身份、职业、住址、产生方式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如有异议的,应书面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结合自荐、推荐情况,研究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十一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三亚市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公告,并报告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成立,成立后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物业管理委员会持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立证明,依法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制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规则规定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或者副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全体委员中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并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章。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请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

(三)因疾病、受到刑事处罚等无法履行职责但未提出辞职;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委员条件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重新指导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正常履职,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七条 育才生态区相关工作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参照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能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原《三亚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三住建规〔202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2.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3.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表

4.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业主自荐表

5.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业主联名推荐表

6.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公示

7.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证明

8.印章刻制证明

方案附件1—8

来源地址:http://zj.sanya.gov.cn/zjjsite/tzgg/202405/0bb5456584404f7ab6e615b314e30c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