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10 05:34:01 本文标签:城中村 改造 拆迁 迁建 

《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关于本次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范围

(1)包括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出让土地,并且列入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而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

(2)包括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社区)拆迁安置房屋,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社区)分户安置房屋,被改造村居集体办公、商业用房屋,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

严禁小产权房通过办证登记合法化。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由谁负责办理问题

不动产权证登记由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统一办理。

三、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流程

首先办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的注销登记,其次办理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的首次登记,最后办理从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分户安置房屋到个人名下的转移登记;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严格审核拆迁安置户名单,并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分别审核并盖章,区县、功能区住建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缴工作。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到区县、功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四、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出示的材料问题

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拆迁居民或拆迁居民委托所属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持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中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首次登记时需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权籍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进行首次登记。

办理转移登记时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持拆迁安置户名单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登记证明》、分户名单和《城中村改造分户房登记证明》以及被拆迁安置居民、分户居民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办理个人产权证所需出示的材料问题

办理城中村安置房个人产权证分为三种情况。

(1)拆迁安置居民。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双方签字盖章)、不动产权属证书、拆迁安置户公示名单、《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登记证明》、宗地图、房地产平面图(有资质的不动产测绘公司提供)、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2)分户安置房屋。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双方签字盖章)、不动产权属证书、拆迁安置户公示名单、《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登记证明》以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完税证明。

(3)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对外出售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双方签字盖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产权人员公示名单、拆迁安置户名单、《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登记证明》、宗地图、房地产平面图(有资质的不动产测绘公司提供)、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及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完税证明。出让合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全额缴纳契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补缴安置户享受的各种规费、基金及税费优惠。

在办理个人产权证过程中如发生交易、继承、析产等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什么时间可上市交易的问题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五年后(按竣工验收时间)方可上市交易,2015年7月10日前竣工验收的,在办理不动产证后即可上市交易;2015年7月10日后竣工验收的,上市交易时间按竣工验收时间后延5年确定。

七、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对外出售的(非本村居民),如何办理登记问题

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对外出售的(非本村居民),不享受拆迁安置房屋政策,以竣工验收时间后5年为评估基准日,在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一次性补缴安置房屋享受的各种规费、维修资金及税费优惠,个人缴纳契税后,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需缴纳什么费用

按照交易时点评估价格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契税等税费,再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

对能够提供房屋交易合同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材料的,税务部门予以认可的,可不予评估。

九、关于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在办理登记时,是否可申请将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方式,如何办理

可以。在办理转移登记时,住户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将划拨改为出让。以竣工验收时间后5年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十、关于拆迁安置户材料认证问题

拆迁安置户、分户安置户名单需由村居(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盖章认可,并且需要在村居范围内公示,确定产权人是否为拆迁居民后有效。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登记证明》《城中村改造分户房或集体办公登记证明》由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审核后出具有效。

十一、关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项目的维修资金是否缴纳问题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物(2020)7号文,第四十条规定: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参照建立维修资金制度,安置房维修资金原则上按商品房有关规定缴纳。

十二、关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项目的维修资金到哪里缴纳

在办理不动产证时参照本区县制定的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由区县、功能区住建局负责收取管理。

十三、关于已建成多年的村居集体商业房(集体物业)存在室内已改造装修如何测绘问题

有图纸的按竣工图纸测绘面积;无图纸的委托专业机构重新测绘。

十四、关于因底层沿街商铺等问题导致房屋公摊不一致问题

房屋公摊面积按国家标准经专业单位测绘确定,不同楼栋公摊不一致属于正常。

十五、关于赠与、继承不动产登记问题。如:协议由父母签订或子女签订,安置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何办理

原则上统一按照当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不动产登记;同时结合实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属于赠与不动产登记的需要按照交易程序办理并缴纳相关税费;属于继承不动产登记的,经公证或村委出具相关证明后办理登记。

十六、关于手续不齐全的安置房屋项目办理登记问题

项目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或遗失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确系无法完善的,参照上级部门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县专班采用“证缴分离”原则,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市专班批准后办理。

十七、关于部分安置楼建设跨度时间长,消防和节能出台新规范后,按照老规范设计施工的项目如何进行验收问题

新规范实施前,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可以按照审查时适用的规范进行验收。

十八、关于个别住户实际安置面积少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面积,应如何进行登记问题

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村居安置房分配方案确定面积补差方式,由村居或建设单位补差后,按照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登记。

十九、关于部分村民因办证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等原因不愿办理登记的处理方法

按照自愿申请进行登记办理。关于办证费用的问题,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等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照相关政策合理收费,杜绝不合理费用。

二十、关于村居(社区)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分户安置房屋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需要根据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城中村改造分户房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村居(社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个人缴纳契税或享受契税减免税后,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城中村拆迁还建居民上市交易的税费缴纳标准

主要需缴纳契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费缴纳标准,其中外来购房户纳税标准为:需按照1%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及3%或4%契税,5%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缴纳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1%-3%契税。

二十二、关于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对外出售的办证税费的缴纳标准

按照税务局部门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缴纳税费再进行产权登记。二十三、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

按照交易时点评估价格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十四、关于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对外出售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

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对外出售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区县(政府)、管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经日照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以竣工验收时间后延5年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并且一次性补缴拆迁安置房屋享受的各种规费、维修资金及税费优惠。

二十五、如何办理未列入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建设计划但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出让土地上,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而建设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参照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拆迁安置居民和对外出售的情况办理。

二十六、关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办证时间安排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结合实际,排出计划、分期分批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十七、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咨询电话

市产权确权颁证小组联系电话:0633-8776136

市不动产联系电话:0633-8776199

东港区不动产联系电话:0633-6100168

莒县不动产联系电话:0633-6202789

五莲不动产联系电话:0633-5219501

岚山不动产联系电话:0633-7969618

开发区不动产联系电话:0633-8351178

山海天不动产联系电话:0633-8316327

高新区不动产联系电话:0633-2225581

来源地址:http://zjj.rizhao.gov.cn/art/2024/1/5/art_31067_10306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