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关于印发阳泉市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度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3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二、检查范围及方式
各县(区)、高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的企业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三、检查依据和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
一是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等。
二是商品房交付方面存在的问题: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实际交付房屋质量、设备及装修与购房合同、广告宣传以及样板房严重不一致等。
(二)房地产交易
1.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是违规销售商品房问题: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茶水费”等费用;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变相涨价;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一房多卖;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二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问题:未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收取的购房款未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未规范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抽调、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是宣传推广问题: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广告和说明书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标明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在建商品房销售时已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同时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四是收费问题: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等。
2.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未按规定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房地产经纪人员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签订“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逃避监管;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缩短租期,随意提高租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住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款;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3.房地产估价机构
未按规定备案、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备案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三)物业管理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物业服务企业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不按政府指导价或合同约定收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并侵占收益;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公共收费停车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违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未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等不规范行为,不履行法定程序征收、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规范、档案不齐全、征收拆迁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
四、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市住建局负责核查项目是否存在违规开发建设和违规交付等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负责检查房地产经营者是否存在广告和价格违法行为。
(二)抽查方式。市住建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随机选派不少于2名执法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抽查结果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准确填报检查信息,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法查处。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跨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组织联合抽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部门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做好宣传引导。抽查部门要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主动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及时公开“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公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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