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好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投诉问题,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的要求,现将更新后的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地址、咨询投诉电话公布如下:
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可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电话0415-230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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