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旗、县、区住建局,稀土开发区住建局,招投标相关单位、招标代理企业:
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机动巡视指出的突出问题,经市住建局研究,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行业监管责任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管理。
(二)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市住建局负责对包头市四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稀土高新区、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白云区、石拐区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属地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要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档案等招标过程中重点环节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招标人代表的评标行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或采取邀请招标发包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人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且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发包,投标价格应当充分竞争。不得以化整为零、不合理划分标段、肢解发包、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五)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或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认真审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依法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法纠正。建立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强化合同履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中各种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招标人应加强中标项目投标承诺在现场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阴阳合同”、“低中高结”、擅自更换中标项目班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六)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满足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要求。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条件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结合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标准,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将投标人“信用中国”查询记录、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未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在评标结束后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及时向项目住建部门报告异常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履约风险评估,主动公开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
(八)招标人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影响其他评委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九)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在合同委托范围内规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必须秉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守信原则,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投标人,保障所有投标人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其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招标管理和监督,提供专业、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服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公示,确保公告、文件等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够及时得到招标相关信息。
(十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在市域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实名登记管理。联合市住建局等部门对其进场执业行为进行评价,将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要健全完善大数据排查、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报警提示同时推送行业专主管部门的功能和机制,依法进行查处,并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十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市建筑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开展从业人员自愿性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引导、教育和约束,积极推动招标代理业务能力提升。
四、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十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应规范、一致,其招标公告、澄清说明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应按法定时限、要求,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十四)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该进行论证,且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签批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设计方案的,执行正式变更预算逐级审批制度。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加工程量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不含)以上的,倒查责任。
(十五)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并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确保项目利润合理、质量合格。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并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按期施工完工,及时竣工验收,认真编制工程结(决)算书,认真做好竣工财务决算,严防无正当理由出现超工期完工、久拖不完工、未验收使用、未结算决算等现象。
五、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十六)所有专家均应来自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严格按照系统操作流程要求,在开标前随机抽取专家并发送信息确认,且确保所发信息应不涉及专家参与评标的项目具体内容;同时相关工作人员须对所抽取专家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任何信息,确保专家抽取合法规范。
(十七)评标专家应当独立评审,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和回避原则。不得透露评委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收受好处和利益输送,不得接受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及时报请主管部门清退不合格专家。
(十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十九)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全覆盖,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相关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五、严查违反招标投标行为
(二十)通过巡视整改、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行动,查处招标人应招未招、规避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评标委员会及评委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不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随意否决投标,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作为中间人传递消息等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二十二)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策划、组织、实施围标串标的“标贩子”“标王”。
(二十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与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密切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及问题线索的查处。针对招投标领域有违规违纪情形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刑法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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