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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17:47:35 本文标签:房屋建筑 基础设施 泰安市 招投标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泰山景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徂汶景区住房和开发建设部,各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通过近日开展的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发现我市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招投标相关信息的发布存在部分内容缺失、时间节点不严谨;将国家职业目录以外的人员作为评审因素;个别项目中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对异议处理不及时,不按规定在异议答复期暂停招投标活动等诸多问题。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全面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水平,提升招标投标监管效能,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制

招标人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人,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在制定工程初步发包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拟定中标人公告、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异议受理和处理、投诉处理等各个相关环节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规范招标发包行为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并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三)加大招投标相关信息公开力度

1、严格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计划应于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前至少30日公布。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应对招标计划的发布负责。

2、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均应按《办法》要求的公开要素内容,通过法定平台向社会全部公开,不得出现缺项漏项。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按规定使用国家制定的标准范本,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2、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

3、严格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0〕3号)的规定,不得将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同时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不得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不得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不得对按规定可以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使用电子证照,仍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4、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通过预先设置条款的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行为,防止出现人为倾向因素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5、招标文件发布前,应由招标人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并将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线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6、招标文件发布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落实项目的相关监督部门,并将监督部门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相关信息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五)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评标资格应符合《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招标人代表评标资格的意见》(泰建字〔2021〕25号)规定。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畅通异议渠道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及时接收异议并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八)完善档案管理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对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代理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对招标文件确认过程的相关文件;招标公告;变更公告(如有);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及相关过程文件;评标过程文件(如评标专家签到表、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投标登记及密封性检查表、投标保证金收取记录、开标一览表、商务评分表、技术评分表、评标小组意见等);由建设单位盖章的评标结果确认书、中标单位公告;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在招投标活动后妥善归档备查。

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参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DB87/T5181-2021J15635-2021)的相关内容和标准,依法依规从事代理工作,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在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投标活动全过程,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一)进一步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四、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主动依托招投标电子监管系统,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等进行在线监督。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同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工作。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5日

来源地址:http://tajs.taian.gov.cn/art/2023/12/15/art_45135_10302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