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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8 05:20:22 本文标签:建筑行业 池州市 示范 企业 

池建市函〔2024〕171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局属各单位、市建筑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建筑行业示范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现将《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8日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表彰一批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选优选专”的原则。

第三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由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认定工作每一年开展一次。池州市建筑管理处负责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及后期动态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在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与全市建筑业产值规模相匹配,具体名额限制为60家左右。在综合各县区认定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

2.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产值、税收、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

3.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研发投入;

4.企业近三年承建或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艺能力的成果项目;

5.企业自评分原则上应达到65分。

第七条 凡企业在认定周期范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认定资格:

1.在信用中国网站或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询有失信行为且未进行信用修复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层人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欠薪事件的;

4.企业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因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问题,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申报资料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参加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1份;

2.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自评表(附件2)1份;

3.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注册人员官网截图、完税证明、科技创新及工艺工法应用、奖励表彰文件、社会履责等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的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入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建筑业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二)推荐: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在分配指标的基础上,依据评分标准按初步认定分值确定推荐企业。

(三)审核: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对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据评分标准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经审查通过的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核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会审定“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名单。

(六)公布:经审定的“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颁发证书、奖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结果综合应用于全市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活动。

第六章 申报纪律

第十一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的,一经查实,停止其参与评选或取消其荣誉称号,全市通报并计入池州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两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申请表

3.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自评表

附件1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洪 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戴志铭 市建筑管理处主任

成 员:许银林 市建筑科技发展中心主任

钱 杨 市建筑管理处副主任

李 建 市建筑工程监督站站长

舒六一 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站长

鲍 维 市建筑工程监督站副站长

汪小亮 市建筑管理处综合科科长

严 炎 市建筑管理处市场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管理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钱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

附件2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

申 报 表

年度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值情况

(万元)

年产值

税收情况

(万元)

年增值税

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次申报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如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接受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企 业 简 介

企业概况,在产值税收、质量安全、市场拓展、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科技创新、企业信用、品牌建设、企业文化、党团建设、社会责任等方面简介。

建造能力(项目获奖情况)

序号

奖 项

获奖时间

1

2

技术管理人才(注册建造师、高级工程师)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类型、级别

注册证书编号

1

2

科技创新

序号

类 型

具体内容

1

2

社会履职

序号

表彰类型

具体内容

1

2

组织建设

序号

组织名称

成立时间

1

2

企业自评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

市建筑业协会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评选

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表格可另行附页

附件3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自评表

项目

评分标准

自评分

备注

经营发展

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10分)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8分)

以企业最高等级资质为准。

企业认定年度完成的产值每400万得1分。

以企业报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本项满分25分。

企业认定年度缴纳的建筑业增值税每12万得1分。

以完税证明为准,本项满分25分。

建造能力

企业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得5分,

获“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安徽省“红色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得4分,

获“九华山杯”等市级优质工程奖、池州市市级“红色工地”、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得3分。

同一项目获奖以最高奖项计算,并提供获奖证书,本项满分10分。

技术管理人才

企业注重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的,每1人得1分。

同一人员具有多种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累加,且需提交近三个月人员社保凭证,本项满分10分(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近三个月工资流水)。

企业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每1人得0.5分。

科技创新

认定年度内,企业在建或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装配式建造项目,装配率超过50%的得3分,超过30%的得2分,未超过30%的得1分。

提供相关承包合同及装配率的有关说明,本项满分3分。

认定年度内,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占企业营收1%以上的得2分,1%(含0.5%)以下的得1分,相关材料不能证实有研发投入的不得分。

企业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本项满分2分。

社会履责

认定年度内,企业在我市积极参与组织的抢险救灾、扶贫等公益事业获县(区)级以上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定的得5分,未有表彰或认定的但积极参与的得3分。

提供表彰或认定文件;未有表彰或认定的可提供相关证明类文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官方或本企业网站截图等,本项满分5分。

组织建设

企业高度重视党建、群团工作,成立党支部或“工青妇”组织,积极参与市建筑行业党建、定期开展活动且成效明显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不能体现不得分。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类文件和材料,本项满分5分。

其他

认定年度内,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每项得1分。

提供受表扬文件,本项最高得分3分。

认定年度内,建筑业统计报表填报及时准确、应统尽统,得2分。

根据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酌情评分,本项满分2分。

来源地址:https://zjw.chizhou.gov.cn/News/show/694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