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6月25日印发了《关于漳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漳建规〔2023〕5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漳政综〔2019〕35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结合《漳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漳建审〔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进行部分优化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联合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由牵头部门出具《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不再单独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意见书》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有同等效力,建设单位凭《意见书》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
(二)整合验收申报条件。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验收条件中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整合纳入工程竣工档案,一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材料。
(三)调整联合验收方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分批次验收,首次申报验收的项目或单位工程原则上不再分批次进行验收,报验的单位工程需保持一致。已完成部分验收事项的,建设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自行选择继续完成剩余验收(备案)事项或直接按照本通知方式进行验收。
(四)更新审批申报流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再作为申请事项,建设单位在申报联合竣工验收时无需申报此事项或上传相关材料。对符合联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发起联合竣工验收,若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养老基础设施、婴幼儿照护设施、配套教育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环卫设施、智能安防小区建设、信报箱、广电网络等专项领域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同步通知民政、教育、公安、邮政、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漳州分公司等相关主管或接收单位参与或自行现场验收。初验或复验合格的,由牵头部门出具《意见书》,并与各单项验收事项的合格文书一并推送至工改系统,不再单独核发,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获取。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审批科
联系人:杨松青
联系电话:2910127
相关文件: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漳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