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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9 08:58:48 本文标签:征求意见 襄阳 城市 树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局起草了《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相关单位及公众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17日前向我局书面反馈。联系人:付俊;联系方式:0710-3250069;电子邮箱:624058103@qq.com。

附件:1.关于《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1

关于《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起草了《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规定》的起草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而在实际工作中,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树木修剪不规范、随意砍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亟需制定一部科学、严谨的地方性法规为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规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力求使该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可行。

三、立法依据

该规定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襄阳市的实际情况,力求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四、主要内容

《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城市树木的定义和保护管理范围,确保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规定了城市树木的权属和管理责任,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树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对城市树木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防止不当修剪和随意砍伐现象的发生,保障城市绿化效果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4.明确了城市树木保护管理的标准和流程,要求各部门在开展树木管理工作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确保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5.规定了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6.建立了城市树木保护管理的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城市绿化成果。

附件2

襄阳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刚性约束。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现有绿地和现状树木,特别是连片成林树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规范管理、科学养护、严格审批、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市、区联动的树木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城市树木的档案登记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逐步建立树木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管养单位等,并及时上传至树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立项及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树木保护专章内容应包含:

(一)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树木资源调查。包括所有树木的种类、数量、位置、生长状况、立地条件、保护设施现状等,分类编制树木信息汇总表。

(二)对古树名木应进行健康状况及安全性综合评估。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现状编制原址保护措施。

(三)对其他树木应提出保护和利用措施。涉及大树的,以原址保留为主;确实需要迁移、砍伐的树木,要论证其必要性。

(四)对严重病虫害、死亡的树木,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的树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树木,应提出合理的处置措施。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落实树木保护专章的要求。

第六条  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过程的指导、巡查和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认真落实树木保护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树木和树木立地生境,不得擅自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树木养护技术规范。

第九条 实行城市树木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树木保护和管养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树木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相应责任,并接受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城市树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按照《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的城市树木养护监管体系,对城市树木管理责任人履行监管职能。具体如下:

(一)市级监管范围

1.公园广场,包括人民公园、新华游乐公园、紫贞公园、月亮湾公园、环城公园(环古城周边公园绿地)、习家池、诸葛亮广场、檀溪公园、江滩公园一期及其他已移交市级管理的公园广场。

2.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包括襄城区、樊城区内已移交市住建局管理的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附属绿地;高新区内邓城大道(包含)以南已交由市住建局管理的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附属绿地;襄州区内钻石大道附属绿地;东津新区内鹿门大道和东津大道(东津大桥至鹿门大道路口段)附属绿地。

3.其他因职责职能和市政府明确由市级管理的公园广场及绿地。

(二)区级监管范围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公园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所管辖城市道路附属绿地、背街小巷附属绿地、城区建设绿地、零星树木等属地范围内市级管理范围外所有绿地及树木。

市级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各城区城市树木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积极整改。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禁止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批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树木的修剪应按照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要按照因树因地、少修浅修、适时安全、操作规范的原则,严禁过度修剪树木,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生长枝的,应经承担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树木砍伐,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确因安全、患检疫性病虫害、树木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经承担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应提交补植方案,包括补植树种、规格、数量(砍伐株数的3倍)及补植位置,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砍伐。

第十四条  对申请树木迁移的,承担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理由,包括:因城市建设或管理的需要,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复或审批意见的;树木存在修剪无法消除的安全隐患的,经批准后方可迁移。建设单位应提交树木迁移方案,合理安排树木去向,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实施。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迁移以及1年内保活、复壮等养护费用,应由具有专业能力的绿化施工单位,按照树木迁移技术规范将树木迁移到确认的绿地中。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树木迁移时,承担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现场勘察,提出现场勘察意见。如果涉及以下三种情形时,还需由承担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迁移树木:

(一)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绿地树木50株以上的;

(二)涉及城市大树10株以上的;

(三)涉及历史名园、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参照历史名园管理的公园树木的。

涉及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迁移的,按照《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树木迁移应当遵循就近迁移的原则。经批准迁移的树木应当在迁移前确定拟迁移的位置,鼓励将其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移植树木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二次迁移。确实无法直接利用的树木,可先迁移至具备移植和养护条件的苗圃,待树木生长状况恢复后进行再利用。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项目附属绿化、公益性复绿等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迁移树木,加快迁移树木的再利用,避免迁移树木长期滞留苗圃。

第十八条  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选址和规划设计时,应当避免修剪、移植或砍伐树木。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管理责任人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影响管线及公共设施安全的,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确需迁移、砍伐大树的,可以先行迁移、砍伐,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及时在审批信息公示平台和现场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括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

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许可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大树是指树龄三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zc/qtzdgkwj/gsgg/202405/t20240517_36114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