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各受执法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漳建法〔2023〕1号)同时废止。
二、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各受执法委托单位可对照《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就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予以进一步细化、补充和调整,相关修订结果报经局法规科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同时反馈省住建厅。
三、请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各受执法委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法规变化、职能调整和实践应用中发生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至局法规科统一汇总函告省住建厅。
四、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须对本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予以明确,应适用省住建厅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8号).pdf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内容(2023).doc
附件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doc
来源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1075400761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