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益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建筑施工企业,切实提高我市建筑企业整体发展水平,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深入研究,特制定《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3版)》,现印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
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加大“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助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泸州市行政规划区域内取得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且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的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施工行业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两个大类别,房屋建筑分为: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地下防水工程、基础工程等)、装饰装修工程(外装及内装工程、幕墙工程等)、安装及消防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等)、其他(防水、保温、防腐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共4个类别;市政公用分为:道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挡土墙工程、附属构筑物等)、桥梁及隧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照明工程(线路工程、配电装置与控制、路灯安装工程等)、其他(交通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共4个类别。劳务企业按照施工行业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其他共3个类别。
第六条 企业按照资质情况、经营情况、发展规划等自主选择申报类别,可选择一个及以上类别,每个类别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完善资料。
第七条 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的产值、纳税、奖励、行业统计报送等良好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以及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违反招投标、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不良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
第九条 企业应持《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企业工程业绩表》以及纳税印证资料、奖励证书或其他印证材料,及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市场行为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主动申报工程业绩、纳税、奖励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申报不及时的,不予评价。企业对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审核、公示和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后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次日起固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次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月1日、15日9时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更新并发布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公示以及最终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等信用信息。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按规定程序更改后的“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五章 异议、责任处理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一般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进行受理,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异议受理、核实应要求原评价人员回避。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异议人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生效的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诚信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需更改的。
第二十条 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应信用分值的,获得信用评价分值无效,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注销其平台系统账户。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生效的不良行为扣分,企业可在扣分行为生效之日起90日后,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附相关印证资料,经核实该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发生且整改完成的,可提前终止该不良行为的扣分评价期限。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扣除相应信用分值的,经认定,非“专精特新”企业责任事故的,信用扣分予以修复。
第七章 信用评价运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运用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企业帮扶、行业推介、企业人员培训等。每个类别排名前20名的企业,作为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含建设单位独立发包)和劳务分包的优先推介对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B、C三等四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标准。
(一)A+级企业标准:
信用评价考核80分及以上的;
(二)A级企业标准:
信用评价考核70分及以上的;
(三)B级企业标准:
信用评价考核60分及以上的;
(四)C级企业标准:
信用评价考核60分以下的;
(五)存在以下行为,信用评价直接记为0分:
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
2.近1年内,参与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为责任单位的;
3.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管中,不满足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合格的;
4.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填报企业业绩等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第二十五条(五)情形1的企业,待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重新认定后再进行考评。对存在第二十五条(五)情形2、3、4、5的企业,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时间起3年内不允许参与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记载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管理中心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申报表
2.企业工程业绩表
3.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附件1
泸州市建筑业“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诚信代码 | |||||||||||||
企业注册 所在地 | 区(县) | 企业成立 时间 | ||||||||||||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 ||||||||||||||
法定 代表人 | 职务 | 负责人 | 职务 | |||||||||||
联系人 | 职务 | 手机 | 电话 | |||||||||||
传真 | 企业网址 | |||||||||||||
企业 从业 人员 状况 | 注册执业人员 人,其中:建造师一级 人,二级 人 造价师人其它 人 | |||||||||||||
有职称人员: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 ||||||||||||||
年末从业人数: 人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九大员) 人,特种作业人员: 人 | ||||||||||||||
企业 纳税 状况 | 上一年度纳税总额 | 万元(附相应纳税印证资料) | ||||||||||||
奖励 | (后附奖励证书或相应资料) |
申报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
(公司名称) 申报 年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所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企业纳税状况、奖励信息、企业工程业绩等)均真实、准确,我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名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工程业绩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合同造价(万元) | 开、竣工日期 | 已完成产值(万元) | ||||
汇总 | |||||||||
近3年在外省市主要工程业绩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合同造价 (万元) | 开、竣工日期 | 已完成产值 (万元) | ||||
汇总 |
注:汇总栏填写近3年在本市或外省市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
附件3
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期限 | 采集方式 |
1 |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 企业所申报的初始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 | 60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2 | 业绩 (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 | 近3年内(每年3月1日为计算节点),累计承揽项目合同价一千万元(含)以下得1.5分,合同价一千万元到三千万元(含)得2分,合同价三千万元到五千万元(含)得2.5分,合同价五千万元到一亿元(含)得3分,合同价一亿元以上得4分。 | 4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3 | 业绩增速 (上一年度累计专业工程项目合同登记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 | 每年3月1日,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同比增速30%(含)—50%的得1.5分,增速50%(含)—80%的得2分,增速80%(含)—100%的得2.5分,增速100%及以上的得3分。 | 3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4 | 纳税 (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 | 每年6月30日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100万以内得0.5分;100万(含100万)-300万得1分;300万(含300万)-500万得1.5分;500万(含500万)以上得2分;未申报或未纳税的得0分。 | 2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5 | 纳税增速 (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 | 每年6月30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同比增速20%(含)—40%的得0.5分,增速40%(含)—60%的得1分,增速60%(含)—80%的得1.5分,增速80%及以上的得2分。 | 2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6 | 支持企业增项、升级 | 具备(新增)下列一项及以上建筑业资质的得1分: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河湖整治专业承包资质。 取得省级以上颁发的特殊许可证书的,得2分。 企业所具备的施工三级资质成功升级成二级的得1分,升级成一级及以上的得3分。 | 3 | 自新资质证书 颁发之日起 12个月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7 | 从事建筑活动中获得省级、国家级奖励、表彰。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彰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 1、参与项目获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得2分/项(含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结构优质工程、天府杯等); 2、参与项目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或省级标化工地称号得1分/项; 3、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得1分/项。 4、参与项目获得国企、央企总承包单位表彰的奖项得0.2分/项,最高得分2分。 (同一个项目只计一次分,并按照最高分奖项计分。) | 4 | 自奖励颁发日期或 表彰(通知)日期起 12个月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8 | 市级奖励、表扬 (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 1、参与项目获“酒城杯”得1分; 2、参与项目获市级标化工地专包得0.5分; 3、参与项目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得0.5分;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殊表扬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2分; 4、参与项目受市委市政府奖励、表扬的得1分;(由市住建局申报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 5、入选“泸州市对外开拓优秀企业”得2分; (同一个项目只计一次分,并按照最高分奖项计分。) | 4 | 自奖励颁发日期或 表彰(通知)日期起 12个月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9 | 行业统计报送 | 每年3月1日前统一从市统计局获取数据信息,纳入泸州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建筑业总产值申报的得4分。 | 4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10 | 行业统计增速 | 每年3月1日前统一由纳入泸州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超过泸州市增速的得2分,超过泸州市增速1倍及以上的得4分。 | 4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11 | 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 承揽项目的。 | 近3年内(每年3月1日为计算节点),累计承揽专业承包项目合同价一千万元(含)以下得2分,合同价一千万元到三千万元(含)得3分,合同价三千万元到五千万元(含)得4分,合同价五千万元到一亿元(含)得5分,合同价一亿元以上的得6分。(相关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四川省住建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可查施工许可证信息,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有效印证资料)。 | 6 | 自施工合同签 订之日起 36个月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13 | 项目数 (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 近1年内(每年3月1日为计算节点),承揽1个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 | 4 | 自施工合同签 订之日起 12个月 |
注:企业良好市场行为加分,每一评价项目加分累计不得超过标准分。
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劳务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期限 | 采集方式 |
1 |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 企业所申报的初始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 | 60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2 | 业绩 (劳务工程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 | 近3年内(每年3月1日为计算节点),累计承揽劳务工程项目合同价一千万元到三千万元(含)得2分,每增加一千万的0.5分。 | 5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3 | 业绩增速 (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 | 每年3月1日前,上一年度累计劳务工程合同登记总金额同比增速30%(含)—50%的得0.5分,增速50%(含)—80%的得1分,增速80%(含)—100%的得1.5分,增速100%及以上的得2分。 | 2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4 | 项目技术指标 (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 近3年来(每年3月1日为计算节点),参与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该类别工程二级资质承揽范围的得1分/个,达到该类别工程一级资质承揽范围的得2分/个。 | 6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
5 | 纳税 (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 | 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50万以内得0.5分;50万(含50万)-100万得1分;100万(含100万)-300万得1.5分;300万(含300万)以上得2分;未申报或未纳税的得0分。 | 2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6 | 纳税增速 (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 | 每年6月30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同比增速20%(含)—40%的得0.5分,增速40%(含)—60%的得1分,增速60%(含)—80%的得1.5分,增速80%及以上的得2分。 | 2 | 自本次评价 生效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7 | 支持劳务企业转型 (该项针对只具备劳务施工资质不分等级的企业) | 取得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不分等级资质除外)得2分,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得4分。 | 4 | 自新资质证书 颁发之日起12个月 | |
8 | 从事建筑活动中获得省级、国家级奖励、表彰。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彰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 1、参与项目获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得2分/项(含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结构优质工程、天府杯等); 2、参与项目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或省级标化工地称号得1分/项; 3、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得1分/项。 4、参与项目获得国企、央企总承包单位表彰的奖项得0.2分/项,最高得分2分。 (同一个项目只计一次分,并按照最高分奖项计分。) | 6 | 自奖励颁发日期或 表彰(通知)日期起12个月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9 | 市级奖励、表扬 (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 1、参与项目获“酒城杯”得1分; 2、参与项目获市级标化工地得0.5分; 3、参与项目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得0.5分;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殊表扬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2分; 4、参与项目受市委市政府奖励、表扬的得1分;(由市住建局申报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 5、入选“泸州市对外开拓优秀企业”得2分。 (同一个项目只计一次分,并按照最高分奖项计分。) | 4 | 自奖励颁发日期或 表彰(通知)日期起12个月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10 | 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本市行政区域 范围外承揽项目的。 | 近1年内(每年3月1日为计算节点),累计承揽劳务工程项目合同价一千万元(含)以上得0.5分,每增加200万加0.5分。 | 5 | 自施工合同 签订之日起 12个月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11 | 项目数 (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 近1年内(每年3月1日为计算节点),承揽2个项目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0.5分。 | 4 | 自施工合同 签订之日起 12个月 |
注:企业良好市场行为加分,每一评价项目加分累计不得超过标准分。
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信息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有效期 | 采集方式 |
1 | 工程完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每次扣2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2 | 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要求购买社保。 | 每人次扣0.25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3 |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 | 每次扣1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4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每次扣2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5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每次扣2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6 | 因企业自身原因,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予履行。 | 每次扣1.5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7 | 受国家、省、市各类检查被立案查处的。 | 每次扣2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8 | 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含拒不提供或逾期不提供相关资料)。 | 每次扣2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9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每次扣5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10 | 拖欠民工工资受到主管部门处理的。 | 每次扣5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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