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函〔2023〕81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区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发挥绿色低碳示范项目引领作用,2023年6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绿色低碳示范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对各地申报的绿色建筑新技术创新与应用、建筑节能等项目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2023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绿色低碳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示范项目申报类别、申报程序、申报要求与《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自治区绿色低碳示范项目区级奖励资金的通知》(宁建<科>发〔2023〕18号)保持一致,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二、第二批示范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