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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西藏《住建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05:40:10 本文标签: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建设厅 

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完善<西藏自治区区(中)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结合职能职责,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现予以公布。

一、指导监督全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尽快补齐短板。督促各地(市)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管理。

二、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加强城市建成区水环境整治,指导各地(市)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始终保持“零黑臭”目标。

三、指导监督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督促各地(市)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管理。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工作。

四、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各地(市)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末端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

五、指导全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推动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和推广应用。

六、指导全区清洁能源供暖工作。充分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和已建项目清洁化供暖改造。

七、指导城市园林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地(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

八、指导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市)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九、负责拟定全区城管执法政策法规,指导全区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6日

来源地址: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312/t20231226_395646.html